宁夏拟出台全国首部刑事被害人救助省级地方法规 (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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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拟出台全国首部刑事被害人救助省级地方法规 (2)
2009年09月07日 11:25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草案将救助对象界定在“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伤残或死亡,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其本人或由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有特殊生活困难的群众”。同时,鉴于一些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不法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残或死亡的,亦属刑事被害人范畴,该部分案件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参照本条例给予救助。 

  必要的资金保证是《条例》得以有效执行的前提。草案第六条规定,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将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针对宁夏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设立对经济困难地实行救助资金转移支付的制度,规定自治区及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应安排救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为了保证刑事被害人救助有稳定的救助资金来源,草案规定,对民政部门、慈善机构接收的非特定用途慈善捐助及福彩收入,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 

  对因刑事案件受害的困难群体给予救助,应保证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的救助机会。草案规定救助以申请为前提,并从制度上尽量减少救助机关随意救助情况的发生。 

  为防止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因有了救助而出现懈怠,审批程序中还特别规定,办案机关提出救助意见时,应同时就依法履职等情况作出说明,以便了解办案人员是否尽职尽责。 

  关于救助的原则和救助标准,草案规定实行一次性救助原则。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万元,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总额不超过36个月的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助。 

  立法听证,代表关注三大问题 

  为了倾听社会各界意见,8月31日,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这是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当天有来自自治区人大内司委、公安、检察、法院、民政、财政等部门代表以及律师、刑事被害人救助代表、社会人士共16人作了发言,来自各界的50多人参加了旁听。 

  听证主要围绕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原则、方式、条件是否合理可行,救助标准是否适当,救助金监管规定是否合适等三个重点问题展开。 

  来自宁夏法学会的万楚代表提出,救助意见提出时间的规定不符合及时性原则。按照相关规定,从公安机关拘留起算,得出结论性意见最快需要一个半月,最长需要380天左右,到检察院需要410天,到法院需要440天,其中还不包括多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实践中,被害人最需要救助的时间段,一般集中在案发后1至6个月内,如果救助不及时,解决“特殊困难”就会失去意义。建议规定办案机关提出救助意见的时限。 

  万楚还提出,草案规定申请救助的刑事被害人要出具特殊生活困难证明,该证明由被害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实际上把外来务工人员排除在救助对象之外。由于申请救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伤残或死亡,而对外来伤残人员来说,要在户籍所在地取得困难标准证明,难上加难。 

  来自宁夏大学的法理学研究生陈艳丽发现,草案中的“极其特殊困难”缺乏规范,有可能在操作中造成审批机关意见不统一,甚至会发生有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钻空子。陈艳丽建议,应该综合考虑被害人的不同情况采取更加灵活的救助方式,比如说安排就业或者技能培训等。 

  对于草案“救助金一般不超过1万元。极其特殊困难的,最高给予总额不超过36个月的案件管辖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助”的规定,宁夏大学副教授张晓琴认为,家庭特别困难,老人有疾病的刑事被害人需要的救助额度可能要更高一点;救助金一次性发放应该区别对待,特别困难的可以一次性发放,有的可以分批分次发放。而且,除非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存在违法过错,救助金一旦发放,不应当追缴。 

  宁夏大学法学研究生李娜认为,救助资金全部划入行政专户的做法不妥。对资金监管,不能缺少第三方,可以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按照救助资金管理拨付和发放分开的原则,由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受理审查,决定救助金的发放。其他部门应该给予配合,救助委员会应该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律师马勇看到了救助金审批程序的问题。他认为,应将民政部门作为救助申请的最终审批机关。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寻求救助是一种权利,是否受理救助申请属于行政决定,对于不予救助和裁定不予救助的,应给予其上访上诉的权利。 

  “对这些建议和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合理意见将被采纳。”景智和表示。 

  人们期待,全国首部有关对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省级地方立法早日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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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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