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起草纪实:由部门立法到专家立法 (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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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起草纪实:由部门立法到专家立法 (2)
2009年09月07日 13:48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我们现在常见的合同法,并不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合同法。1981年、1985年和1987年我国相继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所谓的旧合同法。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三部合同法为维护交易秩序和促进市场发展起到很大作用。但在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三部合同法并存已不能适应调整社会生活的需要。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合同形式,如旅游合同、体育合同、承包合同,等等。新合同法究竟要写上哪些合同?是十几个二十几个,还是全都写上?初步拟了二十几个。法工委找来当时民法研究水平居全国领先水平的十二个院校: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对外经贸大学、吉林大学、烟台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这些院校各派代表在一起开了个会,由我主持。会上,大家把合同法“分拆”成十几部分,各领各的作业回家。这一起草阶段的工作进行得很快,不到半年,也就是1994年下半年,各个院校就完成了自己的任务。速度快,一来是因为合同法的内容在民法典的草案中原本就有一些;另外,合同全世界都有,比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没有什么超出规律性的东西,可以借鉴外国的立法例。

  大家虽然各做各的作业,但在两个大问题上,我们达成了一致。一是合同法必须统一。三个合同法是改革开放初期由不同的行政部门牵头起草的,分别规范不同的合同关系,相互间缺乏协调。比如合同概念、违约责任、合同主体、基本原则、合同形式在三个合同法中内容不是统一的。比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使用经济合同概念,而技术合同法却没有使用经济合同概念。当时为了适应经济贸易的发展,合同法叫经济合同法。这不符合市场的规律,也不符合国际的惯例,可以叫商事合同、贸易合同,但叫经济合同,还真是少见。“经济”意味着政府权力的干预,有的合同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才能成立。统一合同法的名称,首先意味要减少政府对合同的干预,这对工商部门的冲击是最大的。按旧合同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对合同的成立、合同纠纷的解决密切相关。

  二是合同不能分国内国外。改革开放后,我们的国际交往增加,出口量越来越大,因此,有个合同法叫涉外合同法。这实际上是把合同区别对待,不符合国际惯例。为了跟国际接轨,新合同法的内容多是借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更直接的内容,来自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撰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我们争论最多的是合同法总则,比如合同的订立、履行,要约与承诺,经济合同法里并没有这些问题。国际的规则能不能真的在中国实行,一些新的制度能不能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有关代位权的规定是台湾地区才有的,要不要采纳?诸如此类。但争论归争论,在最后定夺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还是开放性地吸收了其他国家、地区的先进经验。

  在与行政部门研讨时,来自科技部的意见是最多的。科技部的日常工作与技术合同的关系很密切。我们认为,技术合同三大内容,技术咨询、服务、转让,是性质不同的三类合同,不应该放在同一名目的合同里,但科技部坚持,最后双方都作了妥协。在现在的合同法里,我们可以看到,技术合同占据了大部分内容,这就是当时妥协的结果,尽量保留他们原先的规定。

  各院校起草的条文的汇总,就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等人。成稿的“合同法建议草案”,共34章,上交给法工委之后,民事立法研究组的任务算是完成了。

  李鹏问:“谁能举个例子,说说什么是情势变更?”

  采访中的惊喜莫过于———江老顿了顿,拍了下脑门说:“我给你讲个小插曲吧。”

  “合同法建议草案”完成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1997年将它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法律院校、研究单位等征求意见,还召开了两次座谈会,一次是听取部分法学专家的意见,另一次是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这两次会议由当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同志主持。听取有关部门意见时,十几个部委的负责人都来了。会上还专门讨论了“情势变更原则”要不要保留。李鹏问刘明康(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你说,东南亚经济危机时,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的货币贬值,算不算情势变更?”刘明康回答道:“这不算。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应该能够被预见到,或是合同法双方应该写明在发生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该如何解决。”李鹏接着又问:“谁能举个例子,说说什么是情势变更?”有人说,有一年苏伊士运河突然关闭,因为有条船淤塞了,需要清理航道,所以我国运到欧洲的货物需要绕道好望角,航程因此延长。苏伊士运河突然关闭所导致的叫做情势变更。李鹏“哦”了一声。在这次研讨会上,“情势变更原则”没被删去。

  “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被否决的。这跟当时在农村刮起的“红眼风”有很大关系。村委会把一些荒山荒地发包给村民,村民经过几年的开垦种植,有了收益。有些村干部开始眼红,就打算把发包出去的土地再要回来。有人担心,“情势变更原则”一旦被纳入合同法,就有可能成为村干部撕毁承包合同的借口,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情势变更原则”因此被删除。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合同法建议草案”又进行了修改,前后共修改了六次,最后形成合同法草案。除了“情势变更原则”等变动外,合同法建议草案中的基本内容还是得到了保留。在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合同法获得通过。

  没有太多的曲折,应该说,合同法立法还是进行得挺顺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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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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