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就国家审计准则公开征求意见(全文)(4)——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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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就国家审计准则公开征求意见(全文)(4)
2009年09月07日 16: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一百零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审计的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作出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

  (二)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

  (三)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零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第一百零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包括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工作底稿、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记录管理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和电子形式制作、保存。

  第一百零九条 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下列活动:

  (一)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二)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

  第一百一十条 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审计过程和结果;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

  (五)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以电子形式制作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符合结构化要求,以支持查询、统计等数字化利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果主要包括:

  (一)调查了解或者审计的实施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材料的名称和来源;

  (三)调查了解或者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作出的职业判断或者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调查了解是否充分;

  (二)对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

  (三)是否实现了具体审计目标;

  (四)是否有效执行了审计措施;

  (五)事实是否清楚;

  (六)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七)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是否适当;

  (八)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九)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对于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批准前复核;对于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复核。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复核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可以根据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职业判断或者审计结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计组可以通过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等方式,反映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中相关审计事项的对应关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记录管理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录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主要管理事项:

  (一)损害审计人员独立性的情况及解决措施;

  (二)对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独立性、职业胜任能力的评估;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四)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单位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六)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审定的过程及结论;

  (七)审计人员未能遵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和对审计结论的影响;

  (八)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九)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上述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使用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四节 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本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下列特征:

  (一)主观故意;

  (二)使用欺骗手段;

  (三)获取非法利益且金额较大,或者对经济社会危害严重。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考虑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机会和对违法行为的态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可以重点了解可能与重大违法行为有关的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状况;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

  (三)监管部门已经发现和了解的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事实或者线索;

  (四)可能导致重大违法行为发生的动机,包括不适当的业绩考核、收入分配制度等带来的压力;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关注下列情况,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具体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异常交易、事项、程序和关系;

  (二)财务和非财务数据中反映出的异常比率和趋势;

  (三)信息系统中存在舞弊功能、系统漏洞;

  (四)管理人员、员工的投诉、举报等不满行为;

  (五)外部举报或者公众、媒体的负面反映和报道。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职业经验和审计发现的异常现象,判断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确定检查重点。

  审计人员在检查重大违法行为时,应当关注重大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

  第一百二十五条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明显迹象,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一)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二)避免让有关单位和人员事先知晓检查的时间、事项、范围和方式;

  (三)扩大检查范围,使其能够覆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领域;

  (四)获取必要的外部证据和其他佐证证据;

  (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六)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编号(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含此项);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

  (五)内容;

  (六)审计机关名称(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

  (七)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包括被审计人员姓名及所担任职务。

  以电子形式制作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结构化要求,以支持查询、统计等数字化利用。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目标、范围、内容、方式、实施的起止时间和遵守本准则情况的说明。

  (三)被审计单位管理责任和审计机关审计责任。

  (四)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说明与审计目标有关的被审计单位背景信息。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

  (六)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七)审计发现的影响绩效的重要问题的事实、原因、后果,以及提出的纠正意见。

  (八)审计发现的相关内部控制、信息系统重大缺陷,以及提出的纠正意见。

  (九)依法需要移送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

  (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

  (十一)其他必要的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还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

  审计项目以联网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报告中还应当包括审计期间向被审计单位提出的问题及相应的整改情况。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组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后,提出审计机关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组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文号(审计组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不含此项);

  (三)主送单位;

  (四)内容;

  (五)审计机关名称(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

  (六)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调查依据。即实施调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二)实施调查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调查目标、范围、内容、方式、实施的起止时间和遵守本准则情况的说明。

  (三)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说明与调查目标有关的被调查事项背景信息。

  (四)调查评价意见。

  (五)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事实、原因及其影响。

  (六)提出的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具有建设性,重点反映政策、体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四)依法申请政府裁决、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时间和内容;

  (二)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事项的事实、定性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意见;

  (三)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包括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说明;

  (四)附件,即所附的审计证据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具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报告,按审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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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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