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从流行名词到写进法律的前前后后 (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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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事件:从流行名词到写进法律的前前后后 (2)
2009年09月08日 15:13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汪永清解释说,草案中有关对媒体的处罚规定只有在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汪永清强调,立法本意是为媒体报道突发事件提供方便和条件,而不是相反。于安告诉记者,“这一规定是后来加上去的,在专家讨论这一环节并没有这一条。”后来了解到,草案在征求意见时,个别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认为,结合现实中的实例,增加约束媒体的内容,于是有了这一规定。“总的来说,立意是好的,没想到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莫纪宏说。

  新闻发布会后,舆论解读认为这条规定不可能原封不动地通过。

  删除或者完善?立法机关会作何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旋即开始征求各方意见。

  中国社科院建议取消这一规定,理由除不利于政府形象外,还有“我国现有的媒体管理规定比草案的规定更为全面严格,许多其他法律责任形式都比罚款更为有效”。

  中宣部则建议对新闻单位的违规行为,除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罚外,还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国家广电总局的意见是,“违反规定”的表述过于笼统,应该予以明确。

  地方各地的意见亦不相同,北京市政府建议修改为“并对新闻媒体的采访依法进行管理,对送审稿件进行把关”,以及增加“对不利于紧急处置的信息不得报道”等内容。山东、重庆、武汉、大连等地方则认为对媒体采取罚款的方式不妥当,同时也堵塞了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渠道。

  各方意见被汇总起来,最后的结果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删除这条对媒体处罚的规定。

  一年之后,好消息终于传来。2007年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这一删除也被称为一个非同小可的“删除”。

  同年11月1日,《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实施。

  2008:冰雪和地震“突袭”《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8年1月,一场罕见的冰雪灾害突袭了大半个中国。正式实施仅仅60多天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迎来了第一次真正的考验。

  “从事件的处理情况来看,该法的作用并不显见。”于安认为,政府在运用《突发事件应对法》处理气候危机及衍生灾害时仍显生疏,程序运用尚欠规范。在处理时,政府更多倚重自上而下的行政预案和行政会议。这种方式规范程度较低,预防性不强,并且行政方式不像法定程序那样周全,对于各级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也不是很明确。

  莫纪宏表达了同样的观点,“现行的应急预案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确立的应急体制应有的组织、协调和防范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更严峻的考验还在后头。

  同年5月12日,汶川发生大地震。《突发事件应对法》临“震”会给出什么样的考卷呢?

  谁也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当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抗震救灾时,却发现《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应对地震时“其作用仍不显见”,因为“它在制定时就不是一部针对极端性突发事件的法律”。

  根据该法第三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突发事件的分级制度。对于社会危害性最大的最高等级突发事件,原则上应当按照紧急状态法处理。“这样一来,在我国尚没有自然灾害类紧急状态法的情况下,对于像四川汶川大地震这样的极端性自然灾害,就出现了应对工作和灾后重建工作无法可依的法律真空。”于安说。

  莫纪宏则撰文指出,《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调整力度不够,没有将与突发事件密切关联的紧急状态制度详细加以规定。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地震中心区域的政府救灾部门自身已经丧失了救灾的功能,固然就无法再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应急与救援的法律责任。

  在立法之初,谁也想不到像汶川大地震这样的极端性突发事件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降临,“几率那么小,却让我们碰上了,只能说当初在立法的时候,我们还有些功利,缺乏足够的远见。”于安反省道。

  这样的认知也来自立法机关。

  2008年5月22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第四次委员长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讲话中指出:要“研究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是中国最高立法机构首次提出拟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

  实施仅半年即面临修改,从立法机关如此迅速的反应中,人们开始对这部法律的立法质量重新审视;同时,这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已显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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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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