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限制行贿人准入需配套法律——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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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限制行贿人准入需配套法律
2009年09月14日 14:53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从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

  毫无疑问,最高检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扩大录入查询范围的意义,在于为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人事任用等相关部门提供重要依据,并限制或禁止行贿人在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准入资格。但在具体实施和操作中,笔者以为,还需要出台相关的配套法律。

  行贿和受贿都是腐败这根藤上的“恶之花”,对这两种违法行为都应当严惩不贷。而在法律实践中,一般对行贿犯罪处罚比较轻微,在相关领域把行贿人列入“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其准入资格,可以说也是对法律的一种必要的补充。

  按照最高法规定,查询“行贿人黑名单”可作为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的必经程序,并没有明确必须限制或禁止其准入资格,只是给行政机关出了一道“选择题”。但行政机关在具体操作中,很可能对行贿人准入资格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不然,查询“行贿人黑名单”岂不多此一举?

  那么,行政机关有权限制或禁止行贿人准入资格吗?从法理上讲,限制或禁止准入资格属于严重剥夺公民个人权利行为,必须由一定层次的法律、法规来决定。行贿固然有罪,但一次犯罪不等于终身会违法犯罪。行政机关以有行贿“前科”为由,擅自限制或禁止行贿人准入资格不仅有“有罪推定”之嫌,也与《行政许可法》格格不入。

  因此,限制或禁止行贿人准入资格还需要相关的配套法律。要么,在刑法中对行贿罪设立相应的“资格刑”;要么,在单行法中列出行贿人不得从事某种行业的禁止准入处罚规定,并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期限。只有如此,限制或禁止行贿人准入资格才具有可操作性,“行贿黑名单”才真正富有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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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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