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授权律师行使执行调查权引发争议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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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授权律师行使执行调查权引发争议
2009年09月24日 18:01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闻快读

  一纸调查令在手,律师就有了调查取证的“尚方宝剑”。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执行调查令制度,授权律师行使执行调查权。如果被调查人对手持调查令的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有过激行为的发生,视为妨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和拘留处罚。

  制度出台后,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人们的疑虑集中在4个焦点问题上———执行调查令有无法律依据?会否沦为“介绍信”?强制措施能否落实?律师会不会乱用“尚方宝剑”?出台这项制度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一一作出回应;在采访河南省司法厅以及一些资深律师时,记者也感受到了他们对于调查令前景的乐观态度。

  □调查令有充分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

  □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办案质量效率

  □保障律师调查权可促进执行难解决

  调查令的申请程序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只要申请执行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遇到困难时,就可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但申请人应当是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申领调查令必须提供申请书、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推行执行调查令制度,可使申请执行人尽可能全面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情况等,包括: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主要是房地产登记情况、机器设备登记情况等;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等等。

  9月22日上午,不到8点,律师秦三宽就来到了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

  站在执行局的大门口,秦三宽一脸的兴奋。他不时打开手中的文件夹,翻看已经打印好的一份申请书。

  这是一份向法院申请下达执行调查令的申请书。

  “虽然法律在执行案件中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和代理律师调查权,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机构和单位协助调查的义务。说实话,我们律师在执行案件调查取证方面是很尴尬的,能不能顺利取证,关键在于被调查人是否配合,但在现实中经常会吃‘闭门羹’。好不容易查到一个执行线索,待法院执行人员赶到时,财产已被转移。有了执行调查令,相关单位就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律师调查取证了,执行效率将会大大提高。”秦三宽颇有感触地对记者说。

  上班时间一到,秦三宽手持申请书来到了执行局局长阴跃平的办公室。阴跃平热情地接待了他,并和工作人员一起认真审查了秦三宽的申请和相关证件。

  “办好相关手续后,我们会尽快通知您来法院领取执行调查令。”得到阴跃平的明确答复后,秦三宽离开了执行局。

  阴跃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秦三宽是第三个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递交执行调查令申请的律师。

  律师向法院申请执行调查令,源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9月18日实施的《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所谓法院执行调查令,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签发执行调查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证据的制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曹卫平向记者解释道。

  效力

  拒绝调查令有可能被拘留

  “调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只不过不由人民法院执行员亲自实施,而是委托或者授权申请人委托的律师来实施,可以说它仍是法院的调查行为。”曹卫平说,“对被调查人来说,当接到这一命令后,必须提供其掌握的证据,不得拒绝。一旦无正当理由拒绝,应按妨碍执行论处,将会被罚款,严重的将被拘留。也就是说,律师相当于获得进行调查取证的‘尚方宝剑’。”

  “调查令签发时,必须交给申请人委托的律师,由律师前往被调查个人或单位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令是对律师职业操守的肯定,同时也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曹卫平解释道,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到有关部门调查法人或公民个人财产信息的,只能是律师和人民法院,当事人是无权到有关机构调查对方财产信息的。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于调查令。”曹卫平说,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与本执行案无关的等不宜由律师调查的证据或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被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比如银行账户就必须由法院来调查,而调查令对此则不适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河南省高院出台执行调查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民法院的执行资源有限,而执行任务繁重,因而对有些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往往不能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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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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