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乐见学生受教育权由法律高压护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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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乐见学生受教育权由法律高压护送
2009年09月25日 14:03 来源:燕赵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即将实施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对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9月24日《燕赵晚报》)

  河北省立法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形同给动辄以停课、转学、退学或开除等一系列侵权行为架设了一道高压线,学生的受教育权得到了高压护送的特别礼遇。《东方今报》9月24日报道,开封6岁男童小文的父亲言语“冒犯”了班主任后,小文随后不仅被班主任赶出教室,遭校方多天停课,校方还责令家长给小文转学,让一向活泼可爱的小文陡然间变得“郁郁寡欢”。其实,家长与教师之间发生任何冲突,除可私下调解外,还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但这只限于在大人间进行,而不能嫁祸或株连到孩子,更不可把威胁学生转学作为学校对付家长的杀手锏。

  对学生受教育权实施立法保护后,学校对犯错学生不得再一“开”了之。对于那些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不管其自身有怎样的瑕疵,也都属“可修复”的范畴,这也是由学校必须尊重和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性质决定的。故学校只有把学生培养成才的特定义务和责任,而无权把其当“废品”撂给家庭或社会的另类选项和特权。对正在成长的学生来说,被勒令退学或被学校开除,无异于把其当成“不合格品”打入另册,这是学生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河北省立法保护犯错学生的受教育权,就等于在法规层面为所有在校学生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就每个被开除的学生个体而言,其人生际遇可能就此而变得颓废和无望起来,最终为此埋单的不光是其所在的家庭,还有我们的社会。因此,学校对学生绝不能轻言放弃。

  □周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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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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