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水下防喷器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若有浅层气或者地质情况不清时,导管上安装分流系统;
(二)在表层套管和中间(技术)套管上安装1个或者2个环形防喷器、2个双闸板防喷器,其中1副闸板为全封剪切闸板防喷器;
(三)安装1组水下储能器,便于就近迅速提供液压能,以尽快开关各防喷器及其闸门。同时,采用互为备用的双控制盒系统,当一个控制盒系统正在使用时,另一个控制盒系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作为备用;
(四)如需修理或者更换防喷器组,必须保证井眼安全,尽量在下完套管固井后或者未钻穿水泥塞前进行。必要时,打1个水泥塞或者下桥塞后再进行修理或者更换;
(五)使用复合式钻柱的,装有可变闸板,以适应不同的钻具尺寸。
第五十五条水上防喷器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一)若有浅层气或者地质情况不清时,隔水(导)管上安装分流系统;
(二)表层套管上安装1个环形防喷器,1个双闸板防喷器;大于13〞3/8表层套管上可以只安装1个环形防喷器;
(三)中间(技术)套管上安装1个环形、1个双闸板(或者2个单闸板)和1个剪切全封闭闸板防喷器;
(四)使用复合式钻柱的,装有可变闸板,以适应不同的钻具尽寸。
第五十六条水上防喷器组的开关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闸板防喷器定期进行开关活动;
(二)全封闸板防喷器每次起钻后进行开关活动。若每日多次起钻,只开关活动一次即可;
(三)每起下钻一次,2个防喷器控制盘(台)交换动作一次。如果控制盘(台)失去动作功能,在恢复功能后,才能进行钻井作业;
(四)节流管汇的阀门、方钻杆旋塞和钻杆内防喷装置,每周开关活动一次。
水下防喷器的开关活动,除了闸板防喷器1日进行开关活动一次外,其他开关活动次数与水上防喷器组开关活动次数相同。
第五十七条防喷器系统的试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有的防喷器及管汇在进行高压试验之前,进行2.1MPa的低压试验;
(二)防喷器安装前或者更换主要配件后,进行整体压力试验;
(三)按照井控车间(基地)组装、现场安装、钻开油气层前及更换井控装置部件的次序进行防喷器试压。试压的间隔不超过14日;
(四)对于水上防喷器组,防喷器组在井控车间(基地)组装后,按额定工作压力进行试验。现场安装后,试验压力在不超过套管抗内压强度80%的前提下,环形防喷器的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的70%,闸板防喷器和相应控制设备的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
(五)对于水下防喷器组,水下防喷器和所有有关井控设备的试验压力为其额定工作压力的70%。防喷器组在现场安装完成后,控制设备和防喷器闸板按照水上防喷器组试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八条防喷器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整套防喷器系统、隔水(导)管和配套设备,按照制造厂商推荐的程序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在海况及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防喷器系统和隔水(导)管至少每日外观检查一次,水下设备的检查可以通过水下电视等工具完成。
第五十九条井液池液面和气体检测装置应当具备声光报警功能,其报警仪安装在钻台和综合录井室内;应当配备井液性能试验仪器。井液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钻前,计算井液材料最小需要量,落实紧急情况补充井液的储备计划;
(二)记录并保存井液材料(包括加重材料)的每日储存量。若储存量达不到所规定的最小数量时,停止钻井作业;
(三)作业时,当返出井液密度比进口井液密度小0.02g/ cm3时,将环形空间井液循环到地面,并对井液性能进行气体或者液体侵入的检查和处理;
(四)起钻时,向井内灌注井液。当井内静止液面下降或者每起出3至5柱钻具之后应当灌满井液;
(五)从井内起出钻杆测试工具前,井液应当进行循环或者反循环。
第六十条完井、试油和修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与作业相适应的防喷器及其控制系统;
(二)按计划储备井液材料,其性能符合作业要求;
(三)井控要求参照钻井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滩海陆岸井控装置至少配备1套控制系统。
第六十一条气井、自喷井、自溢井应当安装井下封隔器;在海床面30米以下,应当安装井下安全阀,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定期进行水上控制的井下安全阀现场试验,试验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新安装或者重新安装的也应当进行试验;
(二)海床完井的单井、卫星井或者多井基盘上,每口井安装水下控制的井下安全阀;
(三)地面安全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配备适用的井口测压防喷盒。
紧急关闭系统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作业者应当妥善保存各种水下安全装置的安装和调试记录等资料。
第六十二条进行电缆射孔、生产测井、钢丝作业时,在工具下井前,应当对防喷管汇进行压力试验。
第六十三条钻开油气层前100米时,应当通过钻井循环通道和节流管汇做一次低泵冲泵压试验。
第六十四条放喷管线应当使用专用管线。
在寒冷季节,应当对井控装备、防喷管汇、节流管汇、压力管汇和仪表等进行防冻保温。
第六节硫化氢防护管理
第六十五条钻遇未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钻遇已知含硫化氢地层时,应当实施检测和控制。
硫化氢探测、报警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井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系统。当空气中硫化氢的浓度超过15mg/ m3 (10ppm)时,系统即能以声光报警方式工作;固定式探头至少应当安装在喇叭口、钻台、振动筛、井液池、生活区、发电及配电房进风口等位置;
(二)至少配备探测范围0~30mg/m3(0~20ppm)和0~150mg/m3(0~100ppm)的便携式硫化氢探测器各1套;
(三)探测器件的灵敏度达到7.5mg/m3 (5ppm);
(四)储备足够数量的硫化氢检测样品,以便随时检测探头。
人员保护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常情况下,钻井装置上配备15~20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中,生活区6~9套,钻台上5~6套,井液池附近(泥浆舱)2套,录井房2~3套。钻进已知含硫化氢地层前,或者临时钻遇含硫化氢地层时,钻井装置上配备供全员使用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足够的备用气瓶;
(二)钻井装置上配备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
(三)医务室配备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
标志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人员易于看见的位置,安装风向标、风速仪;
(二)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小于15mg/m3(1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绿牌;
(三)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处于15~30mg/m3(10~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黄牌;
(四)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大于30mg/m3(20ppm)时,挂标有硫化氢字样的红牌。
第六十六条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井作业时,应当采取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
(一)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区的钻井设计中,标明含硫化氢地层及其深度,估算硫化氢的可能含量,以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并制定必要的安全和应急措施;
(二)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15mg/m3(10ppm)时,及时通知所有平台人员注意,加密观察和测量硫化氢浓度的次数,检查并准备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三)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m3(20ppm)时,在岗人员迅速取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其他人员到达安全区。通知守护船在平台上风向海域起锚待命;
(四)当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150mg/m3 (100ppm)时,组织所有人员撤离平台;
(五)使用适合于钻遇含硫化氢地层的井液,钻井液的pH值保持在10以上。净化剂、添加剂和防腐剂等有适当的储备。钻井液中脱出的硫化氢气体集中排放,有条件情况下,可以点火燃烧;
(六)钻遇含硫化氢地层,起钻时使用钻杆刮泥器。若将湿钻杆放在甲板上,必要时,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钻进中发现空气中含硫化氢浓度达到30mg/ m3(20ppm)时,立即暂时停止钻进,并循环井液;
(七)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当取芯筒起出地面之前10-20个立柱,以及从岩芯筒取出岩芯时,操作人员戴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运送含硫化氢岩芯时,采取相应包装措施密封岩芯,并标明岩芯含硫化氢字样。在井液录井中若发现有硫化氢显示时,及时向钻井监督报告;
(八)在预计含硫化氢地层进行中途测试时,测试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天,测试器具附近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严禁采用常规的中途测试工具对深部含硫化氢的地层进行测试;
(九)钻穿含硫化氢地层后,增加工作区的监测频率,加强硫化氢监测;
(十)对于在含硫化氢地层进行试油,试油前召开安全会议,落实人员防护器具和人员急救程序及应急措施。在试油设备附近,人员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十七条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钻进作业时,其钻井设备、器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井设备具备抗硫应力开裂的性能;
(二)管材具有在硫化氢环境中使用的性能,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使用;
(三)对所使用作业设备、管材、生产流程及附件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检验。
第六十八条完井和修井作业的硫化氢防护,参照钻井作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九条在可能含有硫化氢地层进行生产作业时,应当采取下列硫化氢防护措施:
(一)生产设施上配备6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在已知存在含硫油气生产设施上,全员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气瓶及1台呼吸器空气压缩机;
(二)生产设施上配备2至3套便携式硫化氢探测仪、1套便携式比色指示管探测仪和1套便携式二氧化硫探测仪。在已知存在硫化氢的生产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装置;
(三)当空气中硫化氢达到15mg/m3(10ppm)或者二氧化硫达到5.4mg/m3(2ppm)时,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四)装置上配有用于处理硫化氢中毒的医疗用品、心肺复苏器和氧气瓶;
(五)在油气井投产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硫化氢、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防护;
(六)用于油气生产的设备、设施和管道等具有抗硫化氢腐蚀的性能。
第七节系物管理
第七十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系泊和起重作业过程中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安全管理。
第七十一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和各工种责任制;应当制定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使用管理规定,对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维护、保养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七十二条系物器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海油安办认可的检验机构对其定期进行检验,并作出标记。作业者和承包者为满足特殊需要,自行加工制造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的,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必须经海油安办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十三条箱件的使用,除了符合本细则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箱外有明显的尺寸、自重和额定安全载重标记;
(二)定期对其主要受力部位进行检验。
第七十四条吊网的使用,除了符合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有安全工作负荷标记;
(二)非金属网不得超过其使用范围和环境。
第七十五条乘人吊篮必须专用,并标有额定载重和限乘人数的标记;应当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七十六条系物器具和被系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使用:
(一)已达到报废标准而未报废,或者已经报废的;
(二)未标明检验日期的;
(三)超过规定检验期限的。
第八节危险物品管理
第七十七条作业者、承包者应当建立放射性、爆炸性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领取和归还制度。危险物品的领取和归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领取人持有领取单领取相应的危险物品。领取单详细记载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二)领取和归还危险物品时,使用专用的工具。放射性源盛装在罐内,爆炸性物品存放在箱内;
(三)出入库的放射性源罐,配有浮标或者其他示位器具;
(四)危险物品出入库有记录,领取人和库管员在出入库单上签字;
(五)未用完的危险物品,及时归还。
第七十八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并有专人押运;
(二)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三)符合有关运输手续,有明显的危险物品运输标识。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许可证。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危险物品。使用有详细记录。使用后,及时将未使用完的危险物品回收入库;
(二)作业时,制定安全可靠的作业规程。有关作业人员熟悉并遵守作业规程;
(三)现场设有明显、清晰的危险标识,以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
(四)现场至少配备1台便携式放射性强度测量仪;
(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对放射源与载源设备的性能进行检验。
第八十条危险物品的存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存放场所远离生活区、人员密集区及危险区,并标有明显的“危险品”标识;
(二)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不得将爆炸性物品中的炸药与雷管或者放射性物品存放在同一储存室内。
第八十一条对失效的或者外壳泄漏试验不合格(超过185Bq)的放射源,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妥善处置。
第八十二条作业人员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应当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一)配有个人辐照剂量检测用具,并建立辐照剂量档案;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存档;
(三)发现作业人员受到放射性伤害的,立即调离其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和康复;
(三)作业人员调动工作的,其辐照剂量档案和体检档案随工作岗位一起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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