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解决“执行腐败”还须外部监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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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解决“执行腐败”还须外部监督
2009年10月12日 10:25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为防止执行权力寻租、加大执行力度、拓宽监督渠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执行新规,在全国首创以分权制衡为核心的执行监督管理机制,今后在重庆执行权力彻底打破“一庭独揽”,同一执行法官不再“包案到底”。(新华社10月10日电)

  “执行难”一方面与我们社会缺乏完善的征信系统,债务人比较容易逃脱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执行腐败”关系莫大。重庆高院出台这样的措施,与前不久重庆市高院副院长张弢、原执行局局长乌小青等人涉嫌受贿落马有关,此次重庆以着力解决“执行腐败”问题,来化解执行难。

  重庆高院新政可圈可点。以往包括最高法在内的全国各级法院在解决“执行腐败”和分解执行权力上着力颇多,但只是将执行权分解为三权,重庆高院此番将执行权分解为执行启动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监督权四权;以往分解的执行权仍然集中在执行部门,重庆高院的执行裁决权却交由审判监督庭行使,并由不同的院领导分管;重庆高院还规定,一般干警在执行岗位满8年、担任执行部门负责人满5年、分管执行工作满5年的,必须调整岗位。这些措施在强化内部监督和防范“执行腐败”上,向前迈进了一步。

  不过,重庆高院新政也有局限,对执行权的分权制衡和监督,仍主要在内部实行,外部制衡和监督措施不多。众所周知,内部制约与监督尽管会有一定效果,但力度不大,而外部制约与监督会更见成效。比如,如果检察机关能深入介入执行各环节,对执行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就能有效遏制“执行腐败”;如果带有行政权性质的执行实施权能交由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而法院保留具有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裁决权,来自不同机关的权力制约会更有成效。

  “执行腐败”另外一个重要根源,是地方党政领导的不当干涉和地方保护主义。执行权的分权制衡只能部分解决法官自身腐败,却无法抵御外部干涉带来的腐败,解决这一难题已超出重庆高院的能力范围。可见,解决“执行腐败”及执行难问题,无法指望法院自身的一纸规定而毕其功于一役。

  特约评论员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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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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