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醉驾乘客有错?——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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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醉驾乘客有错?
2009年10月12日 14:44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公安部近日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网友们对大力打击醉驾纷纷表示“支持”,但对同车乘客进行处罚则有不同意见。 (《东方今报》10月12日)

  “株连政策”搞笑难行

  从法律法规这一“源头”对醉驾加大惩处力度,无疑令人感到欣慰。然而,这一征求意见稿在让人欣慰的同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又让人感到该法规是如此地搞笑。

  我们承认,有时候司机醉驾确实有乘客的原因在,但并不等于所有的时候都有乘客的原因,因为不少时候,乘客并不知道驾车者饮了酒,更不可能拿着灵敏的测酒仪跑到驾车者面前测试,自然没有对酒后驾车者进行“劝阻和制止”,如果为此受罚,实在是有点冤枉。毕竟,无论哪个乘客都是不愿意乘坐醉酒者的车的!更何况,在这个时候,即使乘客说上几句“劝阻和制止”的话,醉驾问题就得到解决了?“司机醉驾乘客有责”规定,严格来说算得上一种“株连政策”。如果照此理论,那么,应该受罚的人显然不止驾车者和乘客。因为,和驾车者一块饮酒的人、酒店服务员甚至是酒厂员工、酒品经销商,都应该接受处罚。

  事实上,酒后驾车问题多年来之所以成了顽症,是因为酒后驾车交通事故中,很大一部分驾车者是有相当的“官级的”,不仅醉驾问题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在于执法不力,而且还存在严重“不公”。

  法规条文的制订及执行,不仅要具有公正、公平、严肃、权威性,更要让公众“信得过”,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在酒后驾车问题上,除了法规的严格和公平执行外,相关部门考虑鼓励酒店行业普遍实行廉价的或免费的“代驾制”,或者鼓励“代驾公司”大面积普及,应该是比较可行的。而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举措”、“小细节”,才是相关部门应该深入研究和认真解决的。(张东阳)

  同车者有法定劝阻义务

  持反对意见的网友认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规定打击面过大,有连坐之嫌,他们认为同乘者没有劝阻、制止酒后驾驶人的义务。但这一理解显然并不正确。《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这说明同车乘客负有不纵容司机违法驾驶的义务。而看着醉酒者驾车却不加以制止,显然有纵容司机违法驾驶之嫌。

  法律之所以明文规定禁止酒后驾车,是因为醉酒者无法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对同车者及同桌饮酒者的过错责任进行认定。因为同车乘客、同桌者对饮酒者有提醒、劝阻和照顾的义务,不能放任其酒后开车,司机因醉驾发生事故,同车乘客和同饮者应当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此类判例国内已有多个。其实,对醉驾司机同车者进行处罚,很多国家都有此规定。如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凡是向酒后驾车的司机提供车辆、酒水的人以及车上的乘客都要受到严厉处罚。而在芬兰,醉酒驾车事故中的同车乘客可能失去获得保险赔偿金的资格。

  从法理上说,公安部交管局拟对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进行处罚的设想还是有一定根据的,并不存在连坐处罚的问题。不过,网友针对此规定提出的一些疑问,有关部门有必要在正式制定处罚规定时予以考虑。比如有人质疑乘客如何判断司机是否醉驾,是不是要一人配一个酒精测试仪?还有人提出,如果出租车、公交车驾驶员饮酒,乘客该怎么办?这些问题并不难解决,关键是规定要相对细化,不能太笼统,以致失去可操作性。(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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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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