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介入钓鱼执法事件 律师申请信息公开(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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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政府介入钓鱼执法事件 律师申请信息公开(2)
2009年10月19日 03:23 来源: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链

  律师申请“钓鱼”信息公开

  “‘钓鱼执法’在上海及全国普遍存在,这几年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是在‘钓鱼执法’的背后有巨大的利益链条。”18日下午,张军的代理律师,把19封邮政特快专递,从北京寄往上海18个区县的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及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申请信息公开。

  这名代理律师要求这些部门公布近3年来,查获黑车车次总量、罚款总量,以及每年的“预定罚款指标”;公布相关的代驾费、停车费及相关的“乘客”总量、给予“乘客”奖金的总额,以及是否有奖金收条等。

  这名代理律师呼吁,因为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钓鱼执法”的相关惩处规定,各地交通执法部门互相仿效,使用“钓鱼式执法”强行罚款,牟取巨额利益,导致与被处罚车主常常矛盾激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出台规定禁止。

  法院与执法局商定“意见”

  遭“偏袒交通执法局”质疑

  针对孙中界断指一事,原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法人代表朱伟忠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去年该部门曾面临6场诉讼,无一败诉。

  在南汇并入浦东新区前,每年该部门至少查扣从事非法营运车辆2000车次。

  “根据我的了解,类似的案件,无一不是原告败诉。”张军说。

  2008年6月,上海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出租汽车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其编者按称,“出租汽车管理行政争议日趋增多,已成为社会热点,对此类案件合法性审查要件和方法的把握也有些争议,为规范审理,我院与市交通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律师富敏荣认为,这一内部意见明显偏袒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案件相对人明显不利。

  他举例说,在意见第三大类,“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确认非法营运行为事实的审查认定”中,非法营运认定事实太宽泛:行为人驾驶车辆招揽乘客,谈妥车费,乘客也实际乘坐了,因为被查获所以没有被及时收费的,也可以认定非法营运。

  富敏荣说,如张军、孙中界等上海新近发生的疑似“钓鱼”案,“乘客”硬塞钱而司机没搭理,或乘客硬把钱放在车上,都可能构成“非法营运”。

  华东政法学院行政法专家邹荣副教授认为,案件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有些案件即使仅有收费意向,没有收钱,也可以认定为黑车营运。但是认定营运黑车,应该首先是没有执照,其次是要在一段时间内不断重复,对不特定的对象经营,而且达到一定的营运数量,偶一为之不能算。

  邹荣说,“钓鱼”并非不可。捆住警察和行政机关的手脚,会导致违法泛滥。但是界限一定要把握好,放“倒钩”的人可以去获取线索,此后将线索递交行政机关调查。

  他强调,当前最应该关注的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记者 包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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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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