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舆论监督在社会反腐倡廉建设上的重大作用,一直被广泛提及,但真正使这作用“落地”,将舆论监督纳入反腐制度体系的,却不多。湖北省新近关于“各级纪检部门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联动机制”的要求算是一例。
所谓联动机制,即是各级新闻媒体明确专人担任舆论监督信息员,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反腐倡廉舆论监督信息和内参;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新闻舆论监督专用电子邮箱,对媒体反映的问题,根据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明确办理部门、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媒体反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焦点问题、重大案件的查办情况等等。
这确实是个鼓舞人心的消息——倘若舆论监督力量就此被积极调动,行政监督机构能主动与舆论监督相呼应,腐败者当是难以遁形。
同时,纪检与媒体联动的监督力量究竟有多强,这恐怕并不完全取决于媒体是否向纪检报送反腐倡廉舆论监督信息和内参,也不完全取决于纪检监察机关是否设立新闻舆论专用电子信箱,更不在于纪检部门和媒体举行了多少次联席会议,而是取决于媒体监督范围有多大,监督层次有多高,监督权利是否有保障。
和纪检部门反腐倡廉的方式不同,已经在查办的腐败案件的报道,并不是媒体监督的最主要内容。舆论监督反腐,更多是要防腐败于未然,是事前、事中的监督。它包括对政府机构工作、社会公共事务、重大工程项目上的公开报道和跟踪;对政府公共政策和公共事务决策的建设性意见。前者,促进信息公开,置公权力于阳光之下,有助于防止暗箱操作、滥用公权;后者,给民意顺畅表达的渠道,促进公共政策的完善和政府科学决策。
如果上述所有媒体舆论监督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纪检部门和媒体之间的联动这个好机制恐怕很难有效果——信息不公开、采访报道受阻,媒体能给纪检提供多少公开反腐线索?即使提供了线索,又如何能对这些问题的处理进行公开监督和锲而不舍的追踪?
笔者以为,在反贪腐问题上,纪检部门当然需要相关信息和线索,更重要的是查办问题的速度和力度。定期向媒体通报焦点问题、大案要案查处信息非常重要,更重要的是尊重媒体的采访权和报道权。(郝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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