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记者采访的合法性不需再由地方颁发“护照”——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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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记者采访的合法性不需再由地方颁发“护照”
2009年10月23日 11:24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表面上看,东莞市对记者采访权予以了“进一步”的关心、支持和保障,实际上却是对记者采访权的一种“特批”与限制,此举分割、侵占了本应由新闻出版总署行使的“国家权力”,无疑是不合法的,也应是无效的。

  广东东莞市近日下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该文件由东莞市委书记指定宣传部门起草,是一份仍在征求意见的初始文本。文件规定了发放“专用采访证”等多项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措施,要求各镇街、各部门不得阻挠记者采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坚决追究责任

  近年来,不少地方都出台了一些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支持媒体舆论监督的政策措施,东莞此次下发的这个旨在“进一步关心支持”的文件,在政策原则上没有特别之处。不过,文件规定给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每年审核,年初换新”,“对于对重大会议、活动报道严重失实的记者,可能被收回专用采访证”,倒是体现了在操作手段上的一些“创新”。

  这个“专用采访证”是个什么玩意儿呢?在东莞市进行采访报道的新闻记者,应该都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记者证,这是记者进行采访时惟一的合法身份证明。这里的“惟一”有两个含义:第一,记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第二,记者采访时要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只需拿出记者证就够了,被采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记者提出更多的身份证明要求。然而,东莞市却准备给在东莞采访的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并以此作为强化管理、实施惩戒(“收回专用采访证”)的手段,这意味着,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记者证在东莞是不够用的,甚至说是“不管用”的,记者还需要拿东莞发放的“专用采访证”,才能受到便利与保障。

  新闻出版总署向记者核发记者证,是代表国家向记者赋予采访权,体现了一种“国家权力”;东莞市给在当地采访的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无异于对记者采访权的“再赋予”。表面上看,后者对记者采访权予以了“进一步”的关心、支持和保障,实际上却是对记者采访权的一种“特批”与限制;这种由地方政府自行设置的“特批权”和限制权,分割、侵占了本应由新闻出版总署行使的“国家权力”。从维护“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完整性的角度讲,这种“特批权”和限制权是不合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除了东莞市拟给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其他一些地方也出台过类似的“采访权再赋予”措施,如某省高院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向他们颁发相关证照。这无论是为了便于“管理”媒体,还是为了显示他们对舆论监督的开明态度,都并不能给记者采访和媒体报道赋予新的合法性———除了从国家那里获得合法性之外,记者和媒体不需要从其他地方和部门那里获得任何合法性。

  从根本上讲,记者的采访权和媒体的报道权代表了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代表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新闻出版总署是法律授权对记者证件核发和管理的惟一机构,除此之外,记者采访的合法性不需要再由地方颁发“专用采访证”或“护照”进行赋予。那些没有获得地方“恩准”的记者,其采访报道权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能被肆意侵犯剥夺;如果地方因为记者没有获得“恩准”而对其采访活动大加干扰、阻挠,同样也应当“坚决追究责任”。(李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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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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