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钓鱼执法”的违法性质该怎么明确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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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钓鱼执法”的违法性质该怎么明确
2009年10月27日 08:15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上海的“执法钓鱼”案水落石出了。

  26日,浦东新区区长姜樑表示:孙中界事件中,执法机关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所谓的“乘客”在搭车之前已经被告知了执法时间和地点,而且之前也曾做过黑车的“证人”。目前孙中界和之前闵行区张晖的“黑车”案件已经被终止执行或撤销。

  可能又有人会高呼“网民之胜利”。且慢,上海有关方面的结论似乎有所保留———只是说“不正当取证手段”,并没有正面承认有“倒钩”存在。就在一周前,上海浦东城管执法局否认“倒钩”时,是何等“理直气壮”———“经全面核查,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但现在承认“钓鱼执法”时却是春秋笔法,所以此事件还不能就此画上句号。

  首先,调查组报告将“钓鱼式执法”定性为“不正当取证手段”,而不是行政违法,甚至不是“违规”。

  显然,“钓鱼式执法”是公权陷害守法公民,严重败坏了公序良俗。“不正当”的定性恐怕不能平息公愤。当然,这也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严重滞后有关,执法程序“无法可依”,执法者频频“创新”,漠视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利。但“创新执法”不能违背正义的常识———伪装病人,骗取同情,诱入“伏击圈”之后,扔钱拔钥匙,执法者一拥而上,拖出司机,胁迫其承认违法。这显然超越了“不正当取证”的范畴。有律师直斥其为“有组织犯罪”,作家韩寒更是列出一长串“罪名”———“抢劫罪”、“诈骗罪”、“诬陷罪”、“非法拘禁罪”……事实上,在法律实践中,公权机关的这些“罪名”很难受到追究。但,有多少公民会认为这仅是“不正当取证”呢?

  “执法钓鱼”不算违法,其中凸显法律的苍白,应引起立法者的注意。

  此外,张晖、孙中界案中“违法”之处还有很多:一是行政执法者使用暴力强制当事人就范,不许报警,而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只有司法机关才能限制人身自由;二是执法机关胁迫当事人放弃申诉、复议,这是在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这些行为跟“倒钩”一样,都是以公权的名义做出的。这样的违法性质,不能被忽略。

  浦东新区已经承诺做好孙中界的“善后工作”。无论是孙中界申请国家赔偿(其精神损失和自伤手指的损失很难得到支持),还是民事起诉作为侵权方的执法机关,“行政违法”是否存在,都是绕不过去的归责要件。既然承诺要做好“善后”,那么浦东新区就必须明确行政“违法”的定性。

  再次,“钓鱼执法”的账目应该有个交代。之前闵行交管自曝两年来罚了“黑车”5000万元,并超额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任务”。国家法律三令五申不得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为何上海顶风违法?公众期待有个说法。也请上海监察、审计部门调查,这5000万罚款,多少上缴了国库,多少财政返还,其中有没有“猫腻”。

  如是,“倒钩”事件,不能就此了结。浦东新区区长姜樑承诺将启动追责机制。希望这种追责不能仅限于孙中界案,也不能仅限于浦东新区。这有待于上海市一级政府问责的启动。公众想知道:上海政府会如何追究长期以来执法部门“钓鱼执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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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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