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三审:赔偿义务机关范围扩大——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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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三审:赔偿义务机关范围扩大
2009年10月27日 14: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会期五天,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请审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得国家赔偿。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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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七日电 (记者 周兆军)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日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扩大了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范围,将看守所也纳入赔偿范围。相关条文修改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说,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有关规定作上述修改。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还特别强调“及时赔偿”,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备受外界关注,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明确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对国家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这一规定还不够具体。

  对此,洪虎表示,经同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反复研究,考虑到国家赔偿案件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等权利,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在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不宜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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