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今起规范交通执法行为 严禁执法者以权谋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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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今起规范交通执法行为 严禁执法者以权谋私
2009年10月28日 15:44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本市今起分自查、专查和抽查三阶段规范执法行为

  今天上午,记者在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看到,指挥室的工作人员正忙碌地将此次大检查的通知、要求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案传真至下属的各个执法大队。

  由执法总队指挥室、法规事务部等主要科室负责人带队的四个小组,上午也分赴各个区县大队,现场指导执法自查工作,并了解区县执法大队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情况以及对打击非法营运、规范执法行为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坚决依法整治非法经营行为,坚决禁止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当调查取证行为”精神,市交通港口局从今天起,组织开展以“整顿交通经营市场秩序、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为主题的交通行政执法大检查,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据了解,此次交通行政执法大检查将围绕取证、立案、调查、处罚、执法环节及执法程序、法律文书、自由裁量等内容,按照“五个必须”、“十个严禁”的要求,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由各区县执法大队开展为期一周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报告;

  第二阶段 由交通港口局组成专项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座谈、查阅案卷、了解公众反映等方式,对各个区县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阶段 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抽查,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五个必须

  - 必须严格按规定着装、佩戴有效资格证件上岗,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 必须严格遵守两人以上(包括两人)同时执法的规定;

  - 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三告知”制度;

  - 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行为,做到程序合法,裁量准确,公正透明;

  - 必须严格执行廉政规定,做到廉洁自律。

  十个严禁

  - 严禁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严禁推诿、拖延、放弃、拒绝履行检查、处罚职责行为;

  - 严禁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

  - 严禁利用职权为他人说情、打招呼、开后门;

  - 严禁执法态度粗暴、冷漠;

  - 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 严禁接受管理相对人敬烟、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安排的宴请、旅游、休闲;

  -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借用管理相对人的交通、通讯工具和非公务期间使用行政执法车辆;

  - 严禁利用咨询、辅导等名义收受管理相对人支付的各类酬金;

  - 严禁利用职权、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属和好友谋取私利。(记者 张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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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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