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生命价值观下的“同命同价”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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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晚报:生命价值观下的“同命同价”
2009年10月29日 14:15 来源:武汉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同命同价”是近几年争议颇多的话题。最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得到认定。

  在这之前,在意外死亡事件中,不同职业身份的人,得到的死亡赔付是不同的。最典型的案例是同一车祸事件中,城市户口的死者获得死亡赔偿,是农村户口的两倍多。这种显性的不公平,遭到了民间强烈的指责和地方司法实践的突破,如今,它得到了立法支援。

  可以预见,“同命同价”将得到无数的掌声和欢呼。但是,如何看待命与价的问题,实在不是欢呼可以作答。

  应该说,已是过去时的“同命不同价”,并非荒唐法规,也不是没有经过思考的拍脑袋之举,否则,立法上的“同命同价”不会分娩得如此困难。

  “命”与“价”的概念,不应简单划等号。生命的价值观,起码应该有两层,一层是与生而来的性命,此为生存的权利,在此层面上,生来即平等,本无高低贵贱之分,这是一种基本的伦理认知和政治认知。另一层,则为生命所表征的物质价值,最冰冷的转化,即为死亡赔付,因为每个人的所能创造的物质财富和所需耗费的社会财富,会因区域发展差异、城乡二元结构和个体差异而不同。法理上的“同命不同价”,界定的只是后一个问题。

  生命当然不能以价格折算,所以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失,也不是生命的对价,只是补充收入损失而已。 众人口诛笔伐的“同命不同价”,事实上是将生命的精神概念与法律的补偿概念对接,由此产生了两元分化,城乡差别,以及法律上的不公平等等之情绪。

  其实,就我看来,对生命无价的精神层面尊重,以及对生命有价的物质层面补偿,才是最理想的格局。但是,因为无价,所以这样的格局,很难单以法律来完成,甚至也难以统一的标准来衡定。举个例说,火车撞死人的赔偿金倒是一视同仁的,但上限为300元的额度,你可以说公平了,但却难说尊重生命。

  所以,“同命同价”,事实上是抛弃部分公平,而向政治与伦理靠拢,它归队于对生命价值的部分认同。相对于理想格局,这是一个进步。但是,与之相关的,生命价值如何提升,城乡差距如何减小,公民身份如何平等,恐怕还都是无尽的问题。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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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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