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目前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10月28日《西安晚报》)
我们不否认此项立法的社会价值,但仅仅有立法性规定有用么?早在此之前,《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有多少单位将这样的法规当回事呢?因此,笔者以为,再好的法律规定也必须赋予当事人有效便捷的维权途径。
早在2006年,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一家国有企业工作的300多名农民工,就以集体形式提出建议:希望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该农民工群体的建议信内容如下:“与同工种、同岗位的固定工相比,我们的工作量是他们的2倍以上,没有节假日,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工资收入只是他们的1/3到1/5。”这是个让人颇感心酸的建议,也让立法者警醒。然而,众多农民工为了获得原本法定之内的权益,不通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维权,反而去“上书”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由此可见其维权途径之曲折、之艰辛。
那么,像上述立法,仅仅规定同工者有同酬劳的字面规定,行吗?在就业需求远远大于用工需求的现实状况下,又有几个被用工者敢于直面用工单位而提出所谓的“额外要求”的?据说,在南方一些城市,大量的农民工群体被抛向用工市场等待雇主,据统计被短期雇用的农民工里面,竟然有95%以上的施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更遑论“同工同酬”。
由于用工“双轨制”的存在,短期内完全让用工单位对于正式编制职工和临时雇用职工同样待遇,这原本就不是一两个法律规定能完全扭转的局面。关键是赋予无法享受“同工同酬”者什么样的维权手段?又给予大胆维权者怎样的保障措施?以及能够给予违法用工单位多大的惩戒?解决不了这些,再好的立法规定终究会是摆设。
毕晓哲(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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