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打黑"第四案宣判 案首李义一审获刑20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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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打黑"第四案宣判 案首李义一审获刑20年
2009年11月05日 14: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社重庆十一月五日电 (杜远)五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开县李义等二十六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案首李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一万元。至此,十月中旬揭幕的重庆“打黑大审判”已有四宗案件宣判。

  当地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义等人从二00一年开始在开县临江镇一带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以李义为组织、领导者,以李高清等人为骨干成员,李高明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开县一家物业开发公司和一家客运公司为依托,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对开县临江镇境内农贸市场和客运市场形成非法控制,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并将其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据查,二00四年以来,李义等人在经营开县市场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期间,聘用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相关经营户在该公司开设的市场内经营。为收购经营户股份,李义还强迫持有其公司股份的经营户将股份折现购买公司门市,后又强行向经营户收取占道费。通过种种不法手段,李义等人非法获利三百余万元人民币。

  二00八年,李义名下的汽车客运公司成立后,李义组织多人对当地非法营运的小型客运车车主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其按月交纳费用;以打击非法营运为名强行扣车,并以罚款、收取停车费为由向车主收取费用,非法获利二万余元人民币。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以李义为组织、领导者形成的组织具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据此,重庆市二中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放火罪、抢劫罪九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李义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一万元。李高清、唐绍宏等二十五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至此,重庆从十月十二日开始审理第一宗涉黑案件起,已有四宗一审宣判,四案案首全部被认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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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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