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交通事故被撞者擅自离开视为逃逸——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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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规定交通事故被撞者擅自离开视为逃逸
2009年11月10日 08:17 来源:成都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日,省交警相关负责人对新出台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细解。

  《规则》中提到,“对于逃逸案件,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常人理解中,撞了别人逃跑才可能出现逃逸情节;但是,被撞后擅自离开现场,也将被视为逃逸。

  “比如A小车追尾撞了B货车,B货车认为自己受损程度不大,离开了现场。当A车报警后,交警找不到B车,也会认定B车逃逸。”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事故对策科科长唐剑军说,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在车祸中无责的B货车因“逃逸”情节,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本责任最大的A车,则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规则》还对涉及非机动车的事故责任作了规定。非机动车尤其是电马儿骑行者要注意: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不管是被撞还是撞人,最起码要承担次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骑行者最起码要承担次要责任。 卢学民 记者 周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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