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街头,有时会看见一些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当众争吵的现象,甚至双方相互推搡或打骂——据11月16日《人民日报》报道,河南省近日出台关于文明执法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当执法人员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不能进行还击。
正如之前一些地方要求执法人员“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在制止不了违法行为时索性就跑”的做法一样,河南执法部门此举的用意也非常明显,即用法规来约束执法人员,避免矛盾激化,以塑造执法人员的文明形象。
然而,在肯定河南的初衷之余,也不能忽视“受轻微攻击时不能回击”的问题所在。
首先,“受到轻微攻击”是个模糊的概念。何为轻微攻击、何为非轻微攻击?两者之间如何划分?会不会出现受到“轻微攻击”时回击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
其次,“受到轻微攻击”只是指执法人员的身体,还是也包括他们的精神,比如受到言语上的污辱?所谓回击,是指身体的回击还是也包括言语的回击?
再者,这一规定让许多网友质疑,即:受轻微攻击时不能回击,那么,是否意味着受到非轻微攻击或暴力攻击时,就可以回击?倘若这样,上述规定就有鼓励执法人员粗暴执法之嫌。
事实上,河南此规中对即便是最严重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也只是提出了“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的要求,并未给予可以回击的说法。既如此,何必又要特别列出“受到轻微攻击不能回击”这一条?如此一来,岂不是在画蛇添足?(黄哲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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