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政府采购中心调查 集中采购机构待制度调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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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省政府采购中心调查 集中采购机构待制度调整
2009年11月20日 05:51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自《政府采购法》2003年正式实施,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职能的政府采购中心便依法在各级各地纷纷设立,有力地保证了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但目前,仍有一些省地未设立政府采购中心,一些省地则先设后撤,一些地方则将政府采购中心“重组”进资源交易中心或公共服务平台……在《政府采购法》实施近七年的今天,设不设政府采购中心,似乎还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

  贵州河南至今未设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可以‘根据需要’不设立”

  □本报记者黄勇实习记者王涛

  随着《政府采购法》2003年正式实施,全国绝大部分省区市都设立了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承担省级部门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只有贵州、河南两省至今未设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据了解,贵州省之所以未设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原因有两个,一是“贵州省政府采购中心”这块牌子早已名花有主。在2005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设备成套局(贵州省政府采购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中,明确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下属的贵州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下放贵州省管理,更名为贵州省设备成套局,挂贵州省政府采购中心牌子,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负责全省设备成套工作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但当记者致电贵州省设备成套局时,却被告知,“贵州省政府采购中心”并没有成立。

  二是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也有其弊端。首先是会增加财政运转经费,专门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一般为事业单位,需要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一定数目的人员,人员工资和运转经费不菲;其次,吃皇粮的政府采购中心与市场化的采购代理机构相比,办事效率仍有一定差距。而现在市场化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众多,可供选择余地大。

  此外,如果以国家单位身份出面的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中出现纠纷和法律问题,背后最终将牵扯到的会是国家赔偿的问题。

  为此,贵州省一级的政府采购中心至今没有设立。各市(州、地)、县(区、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多数地方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也有一些地方是采取政府采购中心与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同时进行的方式。

  贵州省财政厅介绍,今年贵州省在巩固并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方面,一是继续做好社会关注和涉及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加大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项目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工作力度。二是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这一发展机遇,加强对投入项目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三是不断拓展采购范围和提升采购规模,部分地区积极将财政性投资工程、农村公路机构设备、涉农物资等纳入政府采购。

  常年担任河南省财政部门法律顾问的李建厂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既然是‘根据需要’设立,那么也可以‘根据需要’不设立。”

  “况且,就我了解的情况看,交给社会中介机构运作,无论是在质量、效率、还是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态度都比作为事业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有优势。虽然也有一定的弊端,但总体来说利大于弊。”李建厂说。

  山东四分之三设区市未设政府采购中心

  探索另一种“管采分离”模式

  □本报记者焦国栋邓卫华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是2003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部明确提出政府采购须“管采分离”的法律,要求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和执行职能分由不同机构来从事。

  从执行实践来看,“管采分离”出现了两种模式:其一是政府成立集中采购机构,同时在财政部门内设置监管机构;其二是保留政府监管职能,执行职能交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山东17个设区市中,除莱芜、济宁尚未设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采取与国库科合署办公进行监管的方式之外,其余15市财政部门均设立了专职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其中11市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为副处级甚至市正处级建制。从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置来看,除菏泽市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置了与监管机构平行的的集中采购机构外,其余16市均建立了市级“管采分离”体制,其中济南、济宁、莱芜、临沂四个市设置了独立的集中采购机构,烟台、东营、日照等山东省的其它市,则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集中采购。“管采分离”的这两种模式,分别以不同的方式探索政府采购的创新完善路径。

  “集中采购机构发挥政策功能,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时不以盈利为目的,并通过推广归集批量集中采购节约财政资金”,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调研员鞠少波介绍,“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集中采购,同样须促进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但社会中介机构不具有集中采购机构所拥有的事业单位性质,其从业人员不占用事业人员编制。”鞠少波认为,以两种模式进行“管采分离”,是由于各地财政部门采取了不同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改革创新,分别体现出各自特色。

  对于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集中采购,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任信美认为,将执行职能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来做,政府可以把更多精力放在研究制定监管政策上。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是烟台市财政局管理政府采购的专职机构。在烟台,社会中介机构为了获得代理资格,彼此竞争已形成改进服务质量的良好氛围。

  “烟台市财政局根据中介机构工作质量打分,拨付中介服务费,不允许中介机构向采购人和供应商收取费用,不得私自揽活。代理机构每次工作的服务对象是由抽签决定的”,任信美介绍。此外,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集中采购,不仅节省了事业人员编制,还可以避免因行政级别问题对监管工作可能带来的制约。比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须监管同级别,甚至可能是更高级别设置的政府采购中心:如何做到监管到位,如何对监管工作进行再监管?这又值得深入探讨。

  而另一方面,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须逐步提高,这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引导和监管进行规范。如何在政府采购中实现政府监管和市场运作的高效衔接,是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集中采购面临的关键问题。

  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心名称更改业务划转

  目的为理顺管采部门的职能

  □本报记者林艳兴

  从今年1月起,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省财政绩效评估中心,所承担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划转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部门实行市场化管理,与管理部门彻底分开,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工作全面转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上来。一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项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改革取得了成功,管采部门职能的理顺,有力推进了政府采购规范化建设。

  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心2001年成立,在推动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节约了财政资金,规范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行为。但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日益扩大,2007年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为2.08亿元(不含协议采购、定点采购额)只占省本级集中采购量15.49亿元的13.47%,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中的作用逐渐降低。

  据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副主任欧阳青波介绍,负责采购工作的江西省政府采购中心设置在省财政厅,而负责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政府采购办也设在省财政厅。这样,在具体的执行操作过程中,就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弊端。一是,财政部门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在制度设置上难以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与《政府采购法》不相符合。其二,从近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省政府采购中心设立在财政部门,导致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采购时间长、质量差、价格高等问题都归结于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反而显得不够重要,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管理监督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管理监督上的权威难以树立。外界误认为省采购中心职能范围很大,省财政厅不愿意分离等问题,尽管尽力解释但收效甚微。每次政府采购工作的检查,如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等等,采购中心一直是治理重点对象和检查的重点对象,如果省采购中心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什么问题,将直接影响省财政厅形象。

  为此,江西省财政厅去年8月专门向省政府行文请示,建议将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职能完全推向市场化,由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质的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让政府采购招标市场形成竞争的环境,各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招标的质量、服务、信誉、价格,程序规范,质疑答复进行竞争,加强管理,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从而理顺了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能。

  “原先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不会和采购办协商,更不可能受采购办监管,而是直接找领导,因为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办是平级单位,那时领导才是裁判员;现在管采分离后,政府采购办找回了裁判员的角色,可以真正行使监督管理权利”。欧阳青波说,采管分离后,政府采购办拥有更完全的监督权利,而不会碍于原先与政府采购中心为同级单位不好处罚。虽然没有什么具体数据和事例体现采管分离的好处,但在行使监督权利方面工作人员确实感觉方便多了。管采分离一年来,江西全省的政府采购工作在更加规范的轨道上运行,在部门设置上保证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平等,社会上的中介机构如果有任何问题,他们都能以政府采购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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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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