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居委会、村委会(两委)换届选举的贿选举报等行为,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近年来因取证困难和法律缺失,尚未认定过一起,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贿选传闻时有发生
在19日的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市民政局局长吴世民介绍,目前居委会、村委会已经进行七届选举,村委会已经全部实现直接选举,社区居委会直选和户代表选举比例达11%。经过民主选举,社区居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基层民主进一步扩大,在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经过民主程序参与居委会选举。
近年来,两委换届选举,尤其是村委会换届选举,贿选等扰乱选举的传闻时有发生,并造成一些村民对立或冲突。
希望上位法有所突破
明年,北京市的两委又将举行换届选举。就预防和制止贿选等行为,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副处长王秀琴表示,近几年有些地方出现过贿选情况,北京也出现过有关贿选的举报,也有去核实,但核实起来很困难,因为这需要行贿和受贿的都要承认,符合的几乎没有,所以近年来未认定过一起“两委”换届的贿选。
她表示,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十分重视,今年中央下发文件,对贿选、破坏选举有初步认定。由于目前还没有全国层面的上位法,地方无法制定相应的法规进行界定和约束,目前只能通过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法律程序来解决,接到举报的单位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具体实施。她希望上位法在这方面有所突破。
吴世民表示,现行的基层群众自治法规不能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现行法律中,关于居民、村民、选民、居住区、地区、社区等概念不明确,在基层民主实践中很难把握,对违反民主自治制度的行为,特别是民主选举中的贿选、破坏选举的行为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代表建议
治贿选应从刑法层面解决
市人大代表、律师卫爱民表示,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选举中的贿选在目前的刑法中确实没有对应的罚则,在行政法中也没有规定。大多数只能通过政府文件来规范或约束。
他认为应该尽快在立法中得到体现,因为这是社会普遍价值能确认的,如选举前后送钱送物,给予物质利益,以选举为目的,从事这种行为就应该能认定为贿选。
他建议应尽快展开立法的调研,从全国刑事法律层面来解决,形成有关的认定标准,因为贿选侵害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造成的社会危害完全够得上刑事立法的标准。另外,要辅之以行政立法来衔接,这样,构成刑事犯罪的处以刑罚,尚不构成的,可以剥夺其选举资格等。
专家观点
无法可依“是立法部门失职”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表示,近年来,不论是民政部门还是学者都在为农村选举立法奔波努力,但目前看来收效甚微。
蔡定剑说,大约2年前,民政部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对贿选进行过界定,并将改后稿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不过至今未被提上日程。
部分人大代表也提出,应将“选举”环节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独立出来,并对贿选的界定、处罚以及司法救济等方面提供了建议。但至今已近5年,这一议题仍未被纳入议程。期间,民政部等部门曾出台一份关于改善农村基层选举规定的文件,明确将“人情关系”、“通过集体回馈选民或承诺给村民办好事”排除出贿选范围。但由于这份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并未解决农村贿选的问题。
“农村基层选举的无法可依,是立法部门的失职”。蔡定剑认为,基层选举方面的立法已流入不被重视的境地。
难点
贿选认定难在“取证”
民政部门认为,举报者常无法提出核心证据
对于村委会、居委会选举当中出现的“贿选”,昨日民政部门相关人士回应称,“取证困难”是导致贿选行为难以认定的直接原因。
实际上,按照《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对于选举中的违反规定行为,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予以纠正;如在选举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介入处理。
但民政部门认为,贿选行为的认定存在很大难度。“一方面,到底候选人怎样的行为将被界定为贿选,目前尚没有定论;另一方面,掌握贿选的确凿证据是很困难的,一般举报者无法提出核心证据,从而导致整个行为的性质难以判定。”相关人士表示。
记者从东城区民政局了解到,依照规定,在社区换届选举前夕,各区县民政部门都会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此外,在街道层级也将设立“指导委员会”,专门负责换届选举事务。如在选举过程当中接到关于贿选的举报,将由街道的指导委员会负责调查核实;如在选举结束后接到举报,则由区里的领导小组处理。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经验,认定贿选行为的难点“在于取证环节”。(李立强 傅沙沙 温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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