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国有大矿并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必然优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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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国有大矿并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必然优势
2009年11月25日 10:2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字体:↑大 ↓小

  以往小煤矿事故频发,人们很容易归咎为这些小煤矿技术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管理混乱、煤老板不负责任,这也正是山西当下大力整合煤炭资源一条强有力的依据。但新兴煤矿、屯兰煤矿却都是设施完备、安全投入巨大的国有大矿。它们成为矿难冠军,就很难再用简单的技术套路去分析了。葬送矿工性命的是瓦斯,但把他们推上生死线的又是什么?处理责任事故不仅需要把这些责任查个水落石出,还需要找出隐藏其后的制度漏洞。(央视网11月24日)

  我特别注意到,今年新兴煤矿因安全生产和信息化建设基础良好,被选定为煤矿防灾项目示范企业。示范企业出了大事故,这无疑是对监管机制的莫大讽刺。而大煤矿屡成矿难冠军的现实,也无疑令那些积极推进煤矿兼并整合的省份颇为尴尬,因为寄望于大煤矿成安全绿岛无异于天方夜谭。

  从生产角度看,规模大、家底殷实的企业,更有能力通过加大投入实现规模化生产。很多人也很容易联想到西方国家采煤业的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关键不外乎两点:一是安全违规成本过高,像吨煤死亡率只有我国1/150的美国(2005年数据),一旦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煤矿经营者将不得不面临高额的诉讼和赔偿费用;二是煤矿采掘业实现了集约化,科技含量非常高,一个类似新兴煤矿产量的美国煤矿,井下只有30多人。而前一经验是后一经验的前提,正是高额的违规成本,才逼得私营企业主们不得不花血本,尽最大努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否则得不偿失,弄不好还会倾家荡产。

  近年来,我国虽然加大了对矿难事故的处理力度,但在官煤勾结、煤炭走俏的种种现实生态面前,已有的惩戒举措根本就不可能令相关企业伤筋动骨。另一方面,如果是国有煤矿,惩戒往往停留于党纪政纪处分层面。至于经济手段,因为企业的“公家”属性,注定惩与不惩、重与不重,均不太可能对管理者形成根本性的威慑。假如把这类企业罚垮了,到头来被拖累的还是政府。

  可以肯定的是,小煤矿遇到的许多问题,国有大煤矿同样会遇到,只不过树大好乘凉,要么将问题转嫁于煤炭的高成本,要么寻求政策优惠吃偏食。这倒不是说规模化开采煤炭有什么不好,而是在现有条件下,如果监管机制,尤其是事后惩戒机制不能对国有煤矿形成更大力度的制约与惩罚,那么,煤矿性质和规模大小,与矿难的多少并无根本性联系。或者说,国有大矿并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必然优势。

  早在新兴煤矿矿难发生前的本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在谈到78人遇难的西山煤电集团屯兰煤矿矿难时说,对国有大矿甚至现代化矿井的安全水平不能估计过高,不可盲目乐观、掉以轻心。着重于抽象意义上的提醒早就让人听觉疲劳,也难以真正遏制矿难的发生。在国有大矿屡成矿难冠军的背后,应该反思的恐怕不仅是煤矿本身,更应是整个监管体系为什么会一再被“挂空档”。(几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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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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