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官员就驻外外交人员法答问(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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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官员就驻外外交人员法答问(2)
2009年11月27日 11: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四、在法律的起草修改过程中,您最关注的内容是哪些?

  我刚才讲到,驻外外交人员法是一部落实宪法规定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我本人比较关注法律所涉及的一些宪法性问题,比如外交衔级制度、特命全权大使等等。

  我国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的职权。衔级既代表资历和荣誉,也体现特殊职责,是特定人员管理的重要手段。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针对军衔、警衔和海关关衔制定了法律,但法律尚未对外交衔级作出规定。驻外外交人员法以宪法为依据,创设外交衔级制度,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本法规定的外交衔级制度体系完整、层次分明,衔级的批准授予权限既体现了集中统一的原则,又符合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实践。我相信,外交衔级制度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增强广大驻外外交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完善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突出外交工作的职业化要求。

  特命全权大使是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中的领军人物,自然成为法律规范的重点。驻外外交人员法明确了特命全权大使的法律地位,对外,他是国家的代表,拥有外交代表权;对内,他是大使馆的行政首长,统一领导大使馆的各项工作,要对全馆工作负总责。同时,法律规定,驻外使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由国家主席派遣和召回,由国务院总理授予其相应衔级。这种制度设计与特命全权大使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是相适应的。

  五、驻外外交人员法中关于驻外外交机构领导体制的规定,立法机关对此有何考虑?

  外交乃国之大事。一个国家无论实行何种社会制度,外交权的行使都是集中统一的。“外交大权在中央”是中国外交体制的基石。这部法律对驻外外交机构领导体制所作的规定,要保证国家外交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符合建国以来的外交实践,要有利于促进外交事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确保驻外外交人员严格履行中央的外交工作部署和工作职责,实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总结建国以来外交工作实践和梳理各时期历史文献,我们可以看到,有两条红线贯穿我国驻外领导体制的始终:其一是中央授权,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各项工作;其二是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多年实践证明,这一体制是行之有效的,是符合外交工作的客观规律的,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无疑有利于驻外外交人员明确职责分工,有利于驻外外交机构的高效运转。

  六、驻外外交人员是承担特殊任务的公务员队伍,担负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重要责任,本法对他们的职责、义务做了哪些规定?

  外交事关国家的主权、安全、利益和荣誉,驻外外交人员是在特殊环境下履行特殊使命的特殊群体。为保证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本法对其职责、义务做出了明确和全面的规定,包括八项职责、八项义务。总的看,法律的相关规定实现了职责与条件相统一,义务与权利相平衡。这些职责、义务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突出方面。

  一是要绝对忠于祖国。驻外外交人员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无论是贯彻国家方针政策,还是代表国家进行交涉,或是介绍我国情况并发展与驻在国关系,都要以国家利益为依归。因此忠于祖国、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是对驻外外交人员的第一要求。

  二是要坚决维护人民利益。新中国外交是人民的外交。以人为本、外交为民是我国外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国家发展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的海外利益不断拓展。因此,维护公民与法人正当权益、履行领事职责,是法律对驻外外交人员的必然要求。

  三是要严格执行纪律。由毛主席、周总理亲手创建的外交队伍一直被称为“文装解放军”,纪律严明是这支队伍的优良传统。因此,法律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必须履行服从调遣和工作安排,遵守规章制度和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务员群体,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与国内公务员管理不尽一致。本法规定,驻外外交人员有一些专门的义务,如驻外工作期间不得辞职。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驻外外交人员职责、义务的特殊性。

  七、您认为,法律在体现“以人为本”,保障驻外外交人员权利方面有哪些新的进展?

  驻外外交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十分特殊,他们面临的危险和所要克服的困难,往往是常人难以想象的。上个月,伊拉克首都巴格达发生了自杀式爆炸袭击,中国驻伊使馆办公地点损毁严重。与此同时,国内某网站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七成的网友支持中国在伊拉克这样的动荡国家设立大使馆。这说明,普通民众十分认可我驻外外交机构在捍卫国家利益、发展双边关系以及维护我公民和法人正当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

  为保障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法律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将依法享受四方面的福利保障,即收入保障,医疗保障,安全保障和休假保障。针对近年来恐怖主义活动猖獗,有的驻在国局势动荡等因素,法律明确要按有关规定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为切实解决驻外外交人员家庭的后顾之忧,法律规定,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随任配偶回国就业提供必要保障,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驻外外交人员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利,并给予适当照顾。上述原则规定为进一步完善驻外外交人员的保障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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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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