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披露治理“牢头狱霸”详情——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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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披露治理“牢头狱霸”详情
2009年11月30日 09:12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图为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中)在我国押量较大的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检查指导工作。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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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的版图上,云南省晋宁县是个不会惹人注意的“小地方”。正是这个“小地方”,今年初却吸引了全国人民的目光。而这一切,缘于“躲猫猫”事件。

  2009年2月12日,24岁的云南玉溪男子李荞明在晋宁县看守所在押期间死亡。2月27日,云南省检方宣布,李荞明是被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致死的。

  一时间,舆论哗然。

  舆论的聚焦把公安监管工作推到了风口浪尖,也注定了2009年是公安监管工作极不平静的一年。

  2009年2月5日,是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新任局长赵春光上任的第一天。他有着法学博士学历,曾担任过山东省青岛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青岛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让赵春光有些始料不及的是,他刚从青岛调到公安部一周时间后,就面临着“躲猫猫”事件对全国公安监管的“烤问”。

  如今,9个多月时间过去了,“躲猫猫”事件带给全国公安监管工作怎样的影响和变化?11月24日,在赵春光的办公室里,他就相关话题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独家采访。

  8个月无“牢头狱霸”致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

  云南“躲猫猫”事件发生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使公安监管工作的声誉急剧滑坡。对此,公安部党委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杜绝公安监管场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

  赵春光坦言,长期以来,云南晋宁县看守所很多历史积压问题得不到解决,发生“躲猫猫”事件决非偶然,这起个案集中暴露出当前公安监管工作中突出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具有警示意义。

  针对“躲猫猫”事件,公安部责令有关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处置,对违法监管民警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晋宁县看守所工作进行全面整改,迅速解决了一系列问题,使晋宁县看守所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

  “现在晋宁县看守所不仅改善了硬件条件,加强了信息化建设,配齐了监控设备、医务人员,而且挑选了优秀的领导干部担任所长,调整和充实了看守所民警,全所民警的面貌焕然一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切实保障。”到晋宁县看守所检查过工作的赵春光深有感触地说。

  有人曾和赵春光开玩笑说,他上任后就接手了一个“烫手的山芋”。对此,赵春光坦然地说:“公安监管场所出现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我们要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理性对待舆论,既要积极解决问题,又要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变压力为动力,变被动为主动,牢固树立做好公安监管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坚决防止因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制度不执行而发生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

  “躲猫猫”事件带来的震荡,引发了全国公安监管工作的变革。今年4月15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会议,这是一次里程碑式的会议,就解决制约公安监管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新形势下公安监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7月20日,公安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这是全面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监管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公安监管工作的转机,得益于公安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深入基层调研,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还专门听取了监所管理局的工作汇报。今年4月8日,公安部党委会议专题研究了公安监管工作。”赵春光说,这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和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

  据介绍,今年以来,全国公安监管系统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专项检查、教育整顿、全面推进“三项建设”,公安监管工作实现了四大转变:公安监管工作长期以来不被领导重视,如今这种局面得以转变,实现了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是公安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从警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对公安监管工作加大了投入。其次,公安监管执法观念滞后的问题得以转变,公安监管工作向以人为本、安全文明、保障人权、规范执法的工作模式转变。再次,公安监管工作保障不力的状况得以转变。最后,社会和媒体对公安监管缺乏理解支持的局面得以转变。

  据统计,全国公安机关管理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刑事和行政监管场所现有6000余个,每年收押收治各类人员数百万人。从今年4月至今,没有发生一起“牢头狱霸”致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这个‘零’的突破,在历史上是罕见的。”赵春光说。

  从根本上铲除“牢头狱霸”顽症

  “躲猫猫”事件与“牢头狱霸”有关。

  “牢头狱霸”是指在监管场所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被监管人员。

  “‘牢头狱霸’的存在,不仅严重侵犯其他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看守所管理执法的信任。”赵春光分析说,“牢头狱霸”的存在有着监管领导不重视、警力不足、缺乏实时有效发现和控制措施等复杂的原因。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增多,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造成目前公安监所管理工作任务重、强度高、压力大。公安监管场所的羁押量一直居高不下,被监管人员的构成日趋复杂,监管与反监管的斗争更加尖锐,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难度。

  警力不足是公安监管场所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以看守所为例,目前民警与被监管人员的比例不足8%。因为警力严重不足,过去在一些羁押量高的监管场所,监管民警挑选个别表现好的在押人员,协助管理其他在押人员,久而久之,这种“拐棍”行为滋长形成了“牢头狱霸”。

  2009年4月以来,公安部下决心从根本上坚决铲除“牢头狱霸”现象,采取了强有力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整治措施:明确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从监管场所领导到民警都要将杜绝“牢头狱霸”作为硬任务来部署实施;落实主、协管民警负责监室管理责任和被监管人员谈话制度;严禁使用“拐棍”和任命号长、组长、值日长等,杜绝“关系犯”、“人情犯”;严禁下达各种劳动生产任务和指标;跟踪管理被监管人员财物消费和使用情况,严防被欺压、强占;对有“牢头狱霸”行为苗头的人员要重点控制,对有“牢头狱霸”行为的要实行严管,对“牢头狱霸”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对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牢头狱霸”打死或重伤被监管人员的,要严格追究责任领导和民警的责任。

  此外,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迅速出台了《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根据规定,对收押新入所人员实行收押告知制度,实行被监管人员受虐报警制度,实施监室巡视监控制度等。发现被监管人员有“牢头狱霸”行为的,立即实施严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加戴械具或者实施禁闭;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迄今尚未发现严重的“牢头狱霸”事件。

  “近年来,看守所发生的被监管人员死伤等恶性事故,多与‘牢头狱霸’有关联。‘牢头狱霸’一日不铲除,监管工作就一日不得安宁。”赵春光说,通过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我们要求公安监管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要密切关注暴力性案件涉案人员、涉黑人员、流氓性质在押人员、“几进宫”人员,严防其衍变为“牢头狱霸”。同时,对新入所人员、体质弱人员、职务犯罪人员、未成年、老年在押人员要重点保护,防止其成为“牢头狱霸”的侵害对象。

  “‘牢头狱霸’是监所‘顽症’,但不是‘绝症’。只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落实刚性的管理制度,这一‘顽症’就一定能够得到彻底治理!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工作的鲜明立场。”赵春光很有信心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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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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