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日报:关键是让纳税人知道税金去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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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日报:关键是让纳税人知道税金去向
2009年12月03日 10:27 来源:大众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我国,纳税人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十四项权利的第一项就是知情权,此外还包括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等。( 12月2日《钱江晚报》)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话。但要说到纳税人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可能很多人并不清楚。长期以来,在纳税中过于强调纳税人的义务人身份,却弱化纳税人的权利人身份,对于纳税人的权利界定缺乏清晰的标准,造成了纳税人权责上的不对等,也引发了在税收上的种种争议。在这种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以行政公告明确界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对于伸张纳税人的权利,强化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无疑具有进步意义。

  但仔细审视这份公告,其界定的纳税人权利,更多的是针对具体的税务征收工作,而并非广义的公民意义上的权利。例如在知情权上,公告规定“纳税人有权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而在监督权上,规定“纳税人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类似的规定,带有很强的部门性和局限性。而显然,这种“狭隘”的权利,并不能满足纳税人的权利诉求。

  从现代政府的意义上讲,“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纳税人把自己的钱拿出来滋养政府,政府则要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作为“出资方”,纳税人自然有权利知道钱由谁在用、用到哪里去了,也有权利对政府用钱的方式、效果进行监督。这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才是纳税人真正关心的权利,也才能真正体现纳税人的崇高地位。而现实的情况是,在很多地方,由于没有建立起透明公开的公共财政制度,纳税人交钱了,却不了解钱的流向,也无法对用钱方进行必要的监督。在这种不对等权责环境下,至于钱到底是用在了为民服务上,还是用在了公款吃喝、出国旅游、兴建豪华办公楼上,通过正当的权利诉求渠道无法得知,倒是可以在相关的新闻报道中一窥究竟。

  因此,要明确纳税人的权利,更重要的不是明确纳税人相对于税务机关的权利,而是要在制度上明确纳税人相对于整个政府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明确纳税人的权利边界的过程,同时也是明确政府的权力边界的过程。而建立起一个纳税人权利充分彰显,政府权力受到制约的制度体系,正是建设公民社会、打造现代服务型政府的基础所在。王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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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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