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谁能归纳纳税人的权利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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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谁能归纳纳税人的权利
2009年12月03日 10:28 来源:长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以发布公告的形式,把散落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一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数字化的归纳,相比于权利模糊状态,当然是进步,但权利和义务是否只有这一些,这是否构成我们理解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全部,不妨往深了想一想,说一说。

  毫无疑问,这个公告不是法律,也不是规章,而是行政部门一个说明。在这个公告里,纳税人是行政行为中的当事人,所谓权利,被局限在纳税行为的发生过程中。由于税务总局不能替代法律对纳税人权利作出立法或修改性规定,也不能代替制度充实公民权利的诸多内涵,以致一些重要的、根本的权利不在此一表单中出现。

  这实则抛出一个问题,谁能定义权利,谁能对权利的范围作出规定,这些权利是不是就是我们所关心的权利?先举一个例子,大家都很看重这个公告首先提到的知情权,这里面讲“您有权了解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这些内容自然很有必要让纳税人知晓,但纳税人该知情的并不只是这些,比如人们可不可以了解一级政府共收多少税,它们如何被使用,盈余怎样,关于税征收与使用的记录、汇集、估算和汇报,都是纳税人所关注,也应当关注的。

  如果站在客观立场,可以发现这样说并非是要和税务总局的公告对着干,而是我们都应该搞清楚一个问题,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是现代社会人民和政府关系的基础,政府部门可以归纳具体操作程序中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但从根本上讲,承担这一功能的还是一国之法律。纳税人不是单纯的与税款征收有关的一个经济人身份,更拥有政治人的身份,一切税收要素都应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法律规定,重要税收事项都因涉及公众利益或可能加重他们的负担而成为立法事项。相比于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等这些权利,征税的决策权和税款使用的监督权等,在纳税人心中占据更重要位置。

  政府作为公共机构最起码的功能是非常简单明确的,这就是提供好的公共服务,这是我们需要政府的理由,也是公民纳税的理由。税收很重要,但让税收体现其本质功用更为重要。不论什么国家,税收应对应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让它看得见,要让政府看得见,就得在其基础运作层面透明、统一、规范、受监督,让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匹配。法律作为权利的最终的定义者和归纳者,就是达成一个契约并让它具有权威的指导性,政府和公民同意它,并服从和执行它。

  记得《书屋》杂志上曾有一篇文章,题目是《写给中国的纳税人》,作者在文末写下一段感情味道极浓的话,大意是:我们每个人都不要忘记,政府机关大楼坐着的每一个官员,不论是能干还是懒惰,可亲还是可憎,从根本上说,是你用你的劳动换取的财富支撑着、养活着的,而非相反。这样的观点,可视为对纳税的一个形象解释,把它装在头脑里行不行呢,不管现实如何,至少我们在意识上是清楚的,不混沌。□ 肖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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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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