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国标委的“电摩条件”涉嫌越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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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日报:国标委的“电摩条件”涉嫌越权
2009年12月08日 11:37 来源:河南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车专业委员会有关人士透露,将暂缓实施《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目前中国自行车协会的相关申请已经拟好,预计近期提交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据12月6日《扬子晚报》报道)

  《电摩条件》中一项规定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争议:“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在制定电动车国家标准后,把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范畴,涉嫌越权。

  什么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涉及相关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依此条文看不出凭啥不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车也划入“非机动车”。

  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只有制定标准的权力,一旦将某一不确定是什么车的东西硬性划入“非机动车”或“机动车”,即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作出解释。国标委有什么权力来解释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这是显而易见的越权。

  超越有关国家标准的车究竟是什么车?这恐怕得由全国人大广泛吸收社会意见,结合现实,作出法律解释。一是如果把超越有关国家标准的车定为机动车,那么就会出现有一部分电动车行驶在机动道上,有一部分车行驶在非机动道上,这会带来更大的管理难度。二是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并行驶在机动道上,让成千上万的电动车和摩托车、小轿车等行驶在一起,是有益交通安全还是相反?三是电动自行车时速在20公里以下那是十年前的一个标准,事实上,电动自行车的时速标准在美国是32公里、欧洲25公里、日本是24公里。

  总之,电动车的合理认定标准究竟是什么?恐怕不但涉及标准的问题,还涉及法律、交通、群众出行、厂家利益等多方面问题。在这么多问题上,由国标委一家来说了算,无论如何都是欠妥的。 肖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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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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