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焚事件"促成学者上书 《拆迁条例》修改阻力大(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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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焚事件"促成学者上书 《拆迁条例》修改阻力大(3)
2009年12月09日 04:15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学者上书部分内容

  -对话·王锡锌

  (5名建议人之一、北大法学教授,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拆迁泛滥源自拆迁权下放

  “自焚事件”促成建议

  记者:2001年,《拆迁条例》即已出台并实施,为何现在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

  王:对于《拆迁条例》,我们一直在关注。尤其是在《物权法》出台后,我们注意到其中明显相抵触的地方,一直想呼吁对它进行修改。最近,各地发生了多起因拆迁引起的极端事件,包括成都一名被拆迁人自焚事件等。针对这些事件,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予以解决,但都是治标之策。这一系列具体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我们希望在这个时候提出建议,引导公众去关注制度层面的问题,促进问题从根本上的解决。

  拆迁的前提是征收

  记者:拆迁很复杂,您认为出现各种极端事件的原因在哪里?

  王:拆迁的前提是征收。房屋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只有国家才有征收权,这种征收权可通过各级政府实现。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可以将这种权力下放给开发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收回的是土地,然后出让给开发商。至于本该征收后再拆迁的房屋,则交给了开发商。因此,开发商很容易就得到拆迁许可。一旦获得拆迁许可,就能依法拆迁了。

  记者:拆迁就变成居民和开发商之间的事了?

  王:是的。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情况下,加上各种复杂的利益,开发商自然会积极拆迁,产生冲动,出现暴力拆迁等问题,导致拆迁泛滥。地方政府通过下放权力,使拆迁变成一件很便利的事情,自然也愿意维护这样的局面。

  补偿标准应市场化

  记者:在这个过程中,被拆迁人就变得很被动?

  王:事实上,在开发商和被拆迁人谈拆迁的时候,已经不存在拆还是不拆的问题,因为开发商已经拿到拆迁许可了,所以是一定要拆的。而按照法律规定,除了涉及公共利益的,比如修路、架桥等,拆迁时应该得到房屋所有人同意。

  记者:有的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却又不得不拆迁,“钉子户”就出现了。

  王:被拆迁人不能决定是否拆迁,因此他希望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钉子户”多数是希望得到更多的补偿。有人说,被拆迁人漫天要价,出现了很多拆迁富翁。我看这个不一定,是否漫天要价是标准不一样。如果按照房屋的建设成本来看,很多被拆迁人的要求的确是漫天要价。问题是,按照当年的建设成本,他现在能买到同样的房子吗?因此,拆迁的补偿标准应该市场化。这个补偿应该由政府在完成房屋征收的时候,同时完成。

  修改可免诸多矛盾

  记者:在城市发展中,拆迁不可避免,如果《拆迁条例》被修改,这一领域的问题岂不是更没有规范了?

  王:拆迁的问题有两个核心,一是拆迁是否必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二是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公平合理的补偿就要参考市场来定价。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就解决了根本。如果还有漫天要价的情况,一方面会遭到民众的谴责,另一方面可启动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应该是法律可以赋予地方政府的一种权力。我们希望将《拆迁条例》中与法律相抵触的部分废止,启动综合调研,制定比较全面的关于征收和拆迁方面的法律,通盘考虑城市发展和拆迁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记者:这是你们提建议的目标?

  王:是。最低的目标是引起公众和立法机关的注意,进行相应修改。对达到这个目标,我们充满信心。

  记者 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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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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