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等级制”乡村村支书:这是投票通过的决定(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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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等级制”乡村村支书:这是投票通过的决定(2)
2009年12月10日 11:27 来源:内蒙古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户老户各执一词 孰是孰非均有说法

  这几天,村民韩长命的家里总是烟气腾腾,愁云弥漫。新户村民们聚在屋里默不做声,低着头一个劲地抽烟,他们正在为迫在眉睫的安置楼分配而忧心忡忡。在新户们看来,这次分配的不仅仅是这16栋新村安置楼,更直接关系到他们今后的命运。

  2009年10月,在村民们的盼望中,那期待已久的16栋新村安置楼即将竣工验收了。然而,新户们却听到了让他们震惊的消息:人均35平方米的安置楼也要按照村民等级进行分配。也就是说,每个等级的村民都要按对应的补偿标准缴纳余款才能入住。也就是说一等村民不用掏钱白住,二等或二等以下的村民,则要分别补交享受面积的15%、30%、50%房款。

  2009年11月10日,尹六窑村委会通知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就刚刚竣工的16栋安置楼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分配方案有三种选择:均等分配;缩小差距分配;严格按村民等级分配。

  “因为知道咱们40﹪的新户去投票肯定投不过人家60%的老户,所以我们要求均等分配楼房的109户新户拒绝出席村民大会表示抗议。”村民韩长命说。但新户们的不合作丝毫没有影响村民大会的进行,全村370户村民中有261户人家参加了村民大会。最后,投票结果以234票赞成按等级分配、20票赞成均等分配、2票赞成微小差距分配、5票弃权而拍板。

  11月15日下午3点,尹六窑村委会又召开了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经过村民大会投票的结果。会上,村主任尹建刚宣布,该走的程序已经走到了,按大多数村民投票意见,决定这16栋安居楼按等级进行分配。因强烈要求进行均等分配被拒绝,又与其他村民话不投机,党员村民郝庭亮退出了会场。

  新户们说:“我们自打迁入尹六窑村以来就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按当地村民待遇给分了地,我们也完全按照村里的规定承担了各种义务,缴纳各种提留和税费,一样没少过,都跟老户交得一样多。”他们掰着手指头给记者数着,多年来,在修路、建学校需要出劳力的时候,新户们也是二话不说,埋头干活。“我们与老户一起生活了几十年,已经和这个村子融为一体了,可以说根叶相连、荣辱与共。”新户们实在不明白,为什么转眼之间,和睦相处了几十年的乡亲竟会为土地征占补偿分配而翻脸成怨,成了陌路。

  “现在我的地全部被占了,占地补偿款也被村委会拿去统一盖楼了,却让我按三等村民待遇交钱才能住进去,天下哪有这等道理?”58岁的原桃儿湾村移民孙海明手里举着自家的土地承包证说。他也是目前全村22个村民代表中唯一的新户,很显然,他这个唯一的代言人发出的声音实在是太微弱了。

  然而,尹六窑村的老户们却不这样看。村民李命仁老人在这片土地上已经历了七代人,他对新户要求平均分配占地补偿款和楼房的要求很不以为然:“村子的土地都是我们老祖宗留下的。我们这些老户在成立人民公社时都是带着自己的骡马大车入股的,这么多年来辛辛苦苦,汗滴子不知在这个地方流了多少!而那些新户当年就是看到我们这地方土地肥美,投朋友转弟兄通过各种关系投奔到村子来落了户,又没背着土地来,他们是在享受我们的资源,怎能跟我们比?所以占地补偿款理应多分给我们,既然拿这钱盖了楼房,也应该更多补偿我们这些老户。给我们老户分新楼房不要钱,而那些新来户就想和我们老户站齐了,这是不可能的。”

  采访中记者从村民口中得知,2009年7月4日,村委会与内蒙古居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360亩集体土地入股合作开发建设安置楼项目,工程利润分配比例为村委会占33%,开发商占67%。这使新户村民们更有了远虑:如果村委会继续沿用村民等级进行分红,一等以外或无等级的村民合法权益将来又如何得到保障?近忧远虑困扰着这些曾经以脚下的土地立身的人们。

  村支书:这是经村民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的决定

  办事处:对村委会的行为我们只能指导协调

  律师:“多数人通过”也不能剥夺合法权益

  11月17日上午,记者来到尹六窑村头那片已竣工的16栋安置楼前,一栋栋崭新的楼房矗立在过去的庄稼地里,似乎正在向渴望早日入住的村民们招手。这片楼群的东边就是村委会与内蒙古居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已部分围起来的地块。放眼望去,前几日的残雪还没有完全融化,偶尔有几片白色的映衬,使这片搁荒的土地越显得冷清荒凉,尽管被几米高的围墙给圈着,也挡不住它正在历经的沧桑。

  11月17日下午,记者来到尹六窑村委会的会议室,见到了村主任尹建刚和村支书靳有根。

  记者:有村民反映,咱们村把全体村民分了等级进行占地补偿款的分配,用占地款盖起的村民安置楼也要按等级比例进行分配,是这样吗?

  靳支书:是,确实有这回事儿,但给村民划分等级不是我们现在的村班子定下来的,而是延续了1995年的老办法,并经过村民大会投票通过决定的,程序是走到了。这就像1950年参加工作和1980年参加工作的能一样吗?我们这几年分的几笔钱占地补偿款也都是按照这个等级进行分配的,但在原有模式的基础上提高了分配比例。

  记者:一些村民反映,3年前占地盖起的这16栋安置楼,他们并不知道建成分配时要按等级比例交楼款,是这样的吗?

  靳支书:是,不知道。但他们当时都是签了字同意的。耕地虽然承包到户,但所有权还是属于村集体的,并不是哪一户、哪一个人的……

  记者:那按等级比例交上来的楼款如何处理呢?

  靳支书:收回的安置楼款要继续按着这个等级模式给村民进行二次分配。

  记者:村里已经围起来要同一家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建设的那块土地将来的收益如何给村民进行分配?

  靳支书:将来的利润分成那还没定呢,到时候肯定也会拿出具体的方案,通过村民大会讨论并投票进行表决的。

  随后,记者采访了赛汗办事处主任王补德和纪委书记张巨金,他们都明确表示,不赞成尹六窑村的这种做法,曾多次给村委会建议均等或缩小差距进行分配,村委会说老户们不答应。“作为乡镇办事机构,对村委会通过村民大会决定的事情只能进行指导、协调,我们在尽量做工作。如果协商不成的话,我们建议他们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

  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康伟律师,他认为,按照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尹六窑村委会划分为二等和二等以下的村民多年来都履行了村里的各种义务,理应具有尹六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尹六窑村委会这种做法剥夺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没有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不论落户时间长短,均应享受同等村民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该民事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非法剥夺、侵害,否则就构成民事侵权。

  康伟律师进一步解释,我国《村委会组织法》赋予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但同时也规定,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关系到成员的经济、政治、民主等一系列的权利,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不能通过村民集体表决、村规民约等方式决定。所以,村委会在分配时给予差别待遇的行为是错误的,直接导致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是对平等法治原则的违背,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侵害。尹六窑村的做法违反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以貌似民主的方法,由一部分村民侵占、剥夺另一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依法应当尽快予以纠正。(记者蔡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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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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