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征收路桥费遭遇部分车主软抵制(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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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征收路桥费遭遇部分车主软抵制(2)
2009年12月14日 07:2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兰州路桥费的前世今生

  在兰州,围绕路桥费的存废之争,一直没有停歇。兰州市为何要在争议声中继续征收路桥费?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兰州市“路桥费”脱胎于2003年12月停收的“道建费”,主要用于筹集城市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具体实施。2003年,随着国务院整顿公路乱收费,加之兰州市征收“道建费”时,经常有车主拒不缴费,发生冲突,在质疑声中这项收费在当年底停止征收。

  据公开信息,2000年起,兰州市以车辆通行费收费权为质押与国家开发银行先后签订了52.9亿元的贷款协议,贷款用于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兰州市的测算,截至2009年6月30日,兰州市以收费权为质押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余额为45.758亿元,以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5.94%测算,贷款利息为12.47亿元,还本付息总额为58.23亿元。在不考虑利率变动和运行成本增加的前提下,以2008年全年征收的路桥费1.04亿元为基数,以每年10%增长率递增测算,累计征收路桥费21年,共计征收66.55亿元。

  这即是兰州市路桥费征收20年的“科学计算”所在。那么,兰州市征收的路桥费又花到了哪里呢?

  今年6月,兰州市财政局曾在当地媒体发布公告,“截至2009年3月1日,累计征收路桥费20814.5万元,征收的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的金额占通行费征收总额的83%”。其余部分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收费设施建设和工作经费。

  在12月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兰州市副市长俞敬东还向媒体通报了“近几年兰州市贷款修桥修路的情况”。俞敬东介绍说,从2000年开始的9年间,兰州市总投资100.3亿元先后建成了4座城市大型桥梁,完成了城市5个出入口道路及24条城市道路的新建和改扩建,修建了两座立交桥,建成城市道路人行过街天桥与地道45座。

  “截至2009年11月底,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负债额越来越多,每年需要还本付息将近9亿元。”俞敬东说。

  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王俊东解释说,“每一年财政能够拿出来,直接用于修桥修路的资金是非常有限的,我们只能通过贷款的方式来解决。”

  车越来越多,路越来越堵。33万辆汽车已经使得这座西部城市拥挤不堪。汽车时代到来后,兰州这座昔日的“丝路咽喉”城市,正面临城区道路交通需求和供给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

  “每天新挂牌车辆200多辆,最高峰的一天达到546辆。2009年比2008年增加车辆4万多辆,其中私家车占到了70%。”12月1日,兰州市车管所董永杰副所长告诉记者。

  这个数字与1999年相比,每年以10%的速度在增长。

  激辩路桥费

  在上述新闻发布会上,兰州市有关官员介绍说,目前全国征收路桥通行费的省会城市13个,其中征收期限最长的是武汉市,长达30年;征收标准最高的是重庆,最低标准为每年每车3000元。而这些城市征收依据均为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但为何路桥费在兰州竟遭遇如此大的风波?

  郭达等一批车主认为:“兰州市区没有一座长度超过1公里的桥梁,也没有任何隧道,路桥费事实上就是对‘城市道路’收费。”

  备受舆论质疑的焦点,是兰州征收路桥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城市道路该不该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收费范围包不包括城市道路收费?

  12月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兰州市副市长俞敬东再次重申“收费的法律依据充分”。这位官员说,2008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五部委通知),明确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相关政策,而兰州市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并未在取消之列。

  同时,兰州市认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中,在‘大型桥梁’和‘隧道’后面,还有个‘等’字,这个‘等’就包括了城市道路。”兰州市建委主任宋智虎曾解释说。这句话出自今年4月兰州路桥费征收问题新闻座谈会。

  本报记者注意到,这是兰州市相关领导第一次就此公开做出解释。

  “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城市道路’的收费合法性做出明确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本地法学学者表示,“以不合法的政策作为收费依据,只能导致公民更加反感。”

  而兰州市提供的合法性依据是,甘肃省法制办曾向国务院法制办提请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中“等”的内容做出解释。而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称:“《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仅是对收取通行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至于收取通行费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应当由你省人民政府进一步作出规定。”

  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一位本地行政法学者就此提出质疑,“国务院法制办的回函不属于官方的正式解释,仅是内部工作的一个文件。法无明文不可行。”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珀认为,城市内一般道路,建设资金应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即使有贷款也不应很大。兰州市政府采用“把路桥收费权质押给银行,收费还贷”的方式,对于城市道路建设是不适用的。

  另外,在此次兰州路桥费争议事件中,法学专家们也将质疑的矛头指向了“将路桥费的收费权向银行质押”的做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认为,用收路桥费的方式作为抵押去贷款,不论是从法理上,还是法律条文上,都缺乏清晰的依据,“政府的收费权,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公权力如果可以去抵押,当作一种有价值的商品,或者一种财务去银行做抵押,可能就会直接导致一种公权的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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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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