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7名法官涉嫌制造驰名商标假案被调查(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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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抚顺7名法官涉嫌制造驰名商标假案被调查(2)
2009年12月14日 08:50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驰名”泛滥背后的猫儿腻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出现的驰名商标泛滥的现象主要发生在2006年至2008年,而请求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企业多数来自江苏、浙江和福建三省。

  记者以“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作为关键词,在中国法院网裁判文书检索系统找到了40多份寻求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裁判文书,其中由法院作出判决的约占一半。受理案件的法院主要集中在湖南、江西、甘肃和辽宁等省。记者发现,在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中,大多数都认定了原告的商标是“驰名商标”。但这些案件从原告起诉的时间到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通常不到半年,短的只有两个多月。而企业若要通过工商部门认定驰名商标,往往需要一到两年。相比之下,司法认定成了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条“捷径”。

  有媒体披露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猫儿腻:一些企业通过商标代理中介机构,在外省找“托儿”,以“托儿”的名义注册与上述企业商标名称“重名”的计算机网络域名,并给企业发传真要求高价出售。企业便以此为由向“托儿”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托儿”)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同时,认定企业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相关案件的判决显示,绝大多数被起诉“侵权”的“托儿”都没有到庭,但其委托代理人都出庭了。这并不是唯一的疑点,记者在上述公开可查的裁判文书中发现,原告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很短时间内就准备好了翔实的证据材料;有几个代理律师的名字在同一法院审理的不同案件中频繁出现,甚至有两个由同一法院受理的案件,原告是来自浙江省不同城市的两家企业,但两个原告请了同一个委托代理人,两案的被告也是同一人。此外,所有判决原告胜诉并认定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案子,被告都没有上诉。

  “许多要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从形式上看是符合立案条件的,但背后往往是企业和代理机构在串通造假。”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多年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告诉记者,“这不仅认定了假的驰名商标,也可能滋生腐败。因为造假需要买通别人来认定。”

  更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绝大多数并非在产品的原产地发生纠纷。有些商品,无论是在原产地还是纠纷地,都毫无知名度,以至有熟知内情的人将法院判决称之为“兄弟省市送的大礼”。因为“送出”的是“驰名商标”。

  或许是看出了其中的猫儿腻,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奖励政策时不再对工商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和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一视同仁”,后者的奖金数额大大低于前者,甚至得不到奖励。例如,浙江省嵊州市2007年的奖励是:“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出口品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而2008年和2009年的政策则加了一句:“对通过司法认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10万元。”而前述2009年沈阳市对驰名商标奖励政策的对象,也仅限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也注意到了这种现象。安徽、河南两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分别发布了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行为的文件,要求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在2008年11月发布《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列为“审判中应当特别关注”的案件类型之一。

  不过,上述省高院发布的文件效力仅及于本省的范围。企业往往会选择去外省的法院起诉,在异地完成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记者发现,义乌市在2008年前三个月认定的23件驰名商标中,除了两家企业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行政认定外,其余21件都是通过外省的法院作出的司法认定。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2008年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显示,2008年通过行政认定的商标共228件。

  “亡羊补牢”有待多方协力

  2009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作出了反应:先是在1月5日发布《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交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此举被认为是“扎紧”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口袋”。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5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在就该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特别提到:“由于域名的申请、注册较为容易,如以认定商标驰名作为对抗此类域名注册或者使用的前提条件,易于使当事人‘自行’注册域名并据此提起诉讼寻求认定驰名商标,达到故意‘设局’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此类现象已多为有关方面所诟病。”因此,该司法解释将此类案件作为不予审查驰名商标的情形予以规范。

  该司法解释对于何种情况下能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作了严格的限定,并对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作了较之《商标法》第十四条更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此外,为防止当事人在驰名商标认定中“串通”造假,该司法解释还规定:“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

  就职于北京市某商标代理机构的胡文光(化名)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两项举措有利于遏制一些企业滥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现象。“我代理的一个客户是国外的一家大公司,但办了好几年也没能把驰名商标的认定给办下来。之前他们的代表问我:‘为什么有那么多不知名的小企业能那么快就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我当时都不知道该怎么回答才好。但现在我可以告诉他,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是那么容易的。”胡文光说。

  他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的施行,有助于各企业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下,平等地参与驰名商标认定的竞争。

  在陈建民看来,保护驰名商标的本意,是要鼓励企业通过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来促使名牌的产生。但近年来,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实践中出现的造假行为,客观上偏离了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许多质量平平的产品都贴着驰名商标的标志,这首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和他们对驰名商标这一称号的信赖。此外,驰名商标的泛滥会助长一种不好的风气,企业可能不再重视产品质量,转而关注商标的知名度。这对那些真正符合驰名商标标准的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陈建民对最高人民法院今年针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出台的相关举措予以肯定,认为这些举措可以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但她也表示,仅仅约束法院的行为并不能完全补上制度的漏洞。在许多地方,政府把获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视为考核政绩的指标之一,并出台相关政策奖励本地企业去新创驰名商标,这恰恰是导致驰名商标认定“异化”的原因之一。

  “驰名商标是企业的荣誉,而不应被看作是政府的政绩。”陈建民说,“我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在规范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行为的同时,也能促使地方政府对目前政绩评价体系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的指标作出修正。” (记者 来扬 叶铁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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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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