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醉死烈士”般的不堪,何处是休止!——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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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醉死烈士”般的不堪,何处是休止!
2009年12月15日 14:57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官员这里那里吃吃喝喝可以台面化:“这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而是我们的社交活动自由”。权力不加约束,这样的台面化还会大摇大摆地存在。

  “酒烈士”年年有,今年来得真。往常说“酒烈士”,不过指喝公家的酒而壮烈献身,今年深圳有一个交警喝公家的酒死亡,却是真正地申报起烈士称号。

  如果申报通过,中国就要诞生一个名正言顺的“酒烈士”。当然,很可能申报不能通过,但能够为醉死的警察申报烈士,仍然足以说明观念的革命已到了何其彻底的程度。

  从报道看,如果不是家属与深圳宝安区西乡交警中队对死者的赔偿发生了争执,从而将灵堂设在交警中队门前,连续多日祭奠,闹出很大动静,使交警中队无法工作,附近居民不得安生,我们大概不会知道深圳有交警死于醉酒,更不知道醉死进入了烈士申报程序。静悄悄的,说不定历史上首位名正言顺的“酒烈士”真的就会产生出来。

  现在我们知道,醉死事件是交警中队5名警察和3名协管员前往麻布村与全体村干部喝酒中出现的意外。家属认为,死者陈录生是因公牺牲,理当为烈士,要求赔偿480万元。中队认为,陈录生非因公牺牲,但为了从名誉上弥补,多争取一些抚恤,还是上报为商谈工作中因公牺牲,并申报烈士,但赔偿达不到家属要求。

  显然,在家属和单位之间,“公”有着不同的解释,家属所说的因公说的是受单位派遣,即程序上因公;单位说的因公,是商谈工作,即内容上因公。然而,单位不认可醉死者因公,并没有影响到其向上欺骗,这种组织性的谎言被称为“中国国情所致”。

  从理论上说,家属主张醉死者对因公的理解,要比交警中队的理解更加合理。一名工作人员受单位(多数时候就是单位领导)邀约或派遣而喝酒致死,应视为工作伤亡事故。前几天重庆修订工伤事故标准,使因工作安排而喝酒发生的伤亡纳入工伤范围。管住公款吃喝,不应以剥夺被安排喝酒的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为武器,而是通过约束权力的经费支出行为来实现。

  如果醉死的交警是因为受到中队安排或派遣前往,应当获得工伤致死的待遇,这是个人因工作而产生的权利。但是,烈士,却是从何说起?西乡交警中队并不认可陈录生因公而死,却为之申报因公死亡和烈士待遇,没有骗人的愧意,坦然而行,连执法机关都骗人不以为耻,这是怎样的“国情”?

  烈士,全称为“革命烈士”,是革命话语下的一种荣名,为新中国的一种荣誉追授制度。按老话讲,这属于一种“谥号”,例有“谥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可以算是“烈士”的谥法。可授予烈士的情况,依条例有五种,三种是“对敌作战”而死,一种是执行革命任务时死于敌人之手,一种是“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

  喝酒而死,符合哪一条?为醉死者申报烈士,可谓敢想。称号对应着待遇,拟申报醉死者烈士的单位的首长坦然解释:“我们谁不愿意警队里有个烈士?我这个当领导的也脸上有光啊,这也能够多给家属争取点抚恤”。

  无论一个人对“革命烈士”这种国家荣誉制度的意识形态有何态度,看到醉死者进入烈士申报程序,都能够得出一种共识,那就是包括烈士这种最高级别的一般褒扬制度在内,政权所立下的荣誉制度已被视为纯粹的利益机制,而政权设立荣名所意欲倡扬的精神意义则悄然消失。

  深圳这起醉死事件,醉资是一个村支付的,村属于自治单位,这样的支出是否合理,应被村民追究,但执法单位西乡交警中队一队人马接受吃请,则是无可疑义的腐败。更多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财政收入被权力部门用于相互宴请,官员们交叉设宴赴宴,不亦乐乎,或者官员们接受商家或私人宴请,权钱交易。这些行为在中国,司空见惯,不仅不被作为腐败问题,甚至没有丝毫愧意,吃吃喝喝已经可以台面化了。

  官员这里那里吃吃喝喝可以台面化:“这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而是我们的社交活动自由”。权力不加约束,这样的台面化还会大摇大摆地存在。 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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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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