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律师履职不能损害社会公义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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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律师履职不能损害社会公义
2009年12月18日 10:55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参与重庆涉黑案辩护的北京律师李庄,因涉嫌伪证被当地检察机关批捕,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律师“造假门”尚未有最终定论,但律师应该怎样正当履行职责,还是引发了人们的议论和思考。

  律师作为一种服务性职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他们的职责,即便其服务对象是“黑老大”也无可指责。因为通过律师法庭上的辩护,客观上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换个角度说,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从中也获得自身的收益,但必须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前提,这条红线是不可逾越的。现实中一些律师,为追逐利益不择手段,以至忘记了律师这个职业本身应该保有的维护司法公正的社会责任和职业内在的要求,这样的律师值得警惕。

  一个以帮助罪嫌洗脱或减轻刑责为职业谋生手段的律师,内心应该怀着崇高的正义感吗?答案是肯定的。律师的职业行为不能损害社会公义的目标。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一职业应有的价值追求不容动摇,律师应当通过参与司法活动,去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那些惟利是图,掉到“钱眼”里无法自拔,甚至以有“路子”为筹码,向服务对象索要“疏通”经费,将法律当作谋利工具的,根本就不能算真正的律师,而只是旧时代“讼棍”的变种。

  一首题为《律师颂》的诗歌中,称赞律师“握着正义的宝剑”,“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应该说,这些话是对律师的高要求。但是合格的律师至少应当明白,脱离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去追求经济利益,只能是歪门邪道。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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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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