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等于“网络黑社会”加上五万元?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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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等于“网络黑社会”加上五万元?
2009年12月22日 13:52 来源:武汉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如果有人告诉你,你在网上看到的消息、新闻,特别是论坛里的很多帖子,可能有很多都是不真实的,都是人为策划和操纵的,你还会对这门那门,或者是所谓的猛料兴趣不减吗?央视《经济半小时》的报道,揭开了被称为“网络黑社会”的灰色产业链,称其“花五万元可左右法院判决”,让50%网民成了“打手”。

  事实上,经历过“贾君鹏”以及“奥巴马红衣女郎”等事件之后,对于活跃在网络热门话题背后的职业策划团队和“网络打手”、“网上水军”,公众已经并不陌生。发帖回帖竟然只是一种工作,其中没有任何属于个人的理性思考和感情色彩。在明码标价之下,“网络民意”成了任人摆弄的“鱼肉”。

  网络平台原本是一个自由、平等、开放的公共舆论空间,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和控制以达到个人目的,当然非常令人痛心。这更提醒我们,看待网络热点事件应该更加理性更加客观,以避免被愚弄和利用。

  既然存在“网络黑社会”,“网络同样需要打黑”的声音随之响起。那些网络打手公司当然需要被治理,这和现实社会中的坑蒙拐骗和造谣陷害,本质上没有区别;让人隐隐感到担忧的是:网络“打黑”的拳头一旦举起,所落之处恐怕不只是所谓“网络黑社会”,更是网络世界的言论自由和不记名开放。因为正是网络世界的这种特点,为“网络黑社会”的存在提供了土壤和空气。

  在我看来,所谓“网络黑社会”的存在,其实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可怕,甚至于本身就是自由开放的一种应付代价。具体到类似个案,被侵犯利益的受害者当然可以报警,公安部门也应该立案调查;但就整体而言,重要的仍是网民和舆论增强思考意识和识别能力,而这恰恰首先需要更多地去经历和历练。

  在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立场上,“宣传”与“炒作”意义是相近的。所谓“网络黑社会”,真正考验的也只是公众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而已。我并不认为“网络黑社会”真的能够“花五万块钱左右法院判决”,真问题仍是法院判决本身能否经得起法理和事实的检验。

  某种意义上,“网络黑社会”也是一种民主历练,任何自由开放的平台都免不了需要经历一个自我修正的漫长道路,重要的是人们从中得到的,是惟有自由开放平台能够提供的历练和成长。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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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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