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对网民31个意见建议答复情况(全文)(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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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公布对网民31个意见建议答复情况(全文)(3)
2009年12月23日 16: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十九)关于网民反映立案信访难的问题。

  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立案信访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规范立案信访处理办法,完善立案信访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2009年11月18日启用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和申诉立案大厅新址,反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方面的决心和诚心。

  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案件立案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研究对策,并于2009年11月19日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依法积极受理新类型行政案件,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监督,努力营造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良好外部环境。

  针对立案方面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大力进行立案工作改革,完善相关制度,采取多种措施应对人案矛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端正诉讼服务态度,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十)关于网民建议建立纠正错案奖励制度的问题。

  答复:网民关于建立纠正错案奖励制度的建议,确有积极意义。从当前错案责任追究的框架来看,无论是执行追责的主体,还是自觉遵守制度的主体,都不能只赋予其责任、义务,而无相应的激励机制。错案追究激励机制的设立一方面能调动追责主体的积极性,提高追责机构的地位并加强物质和精神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使自觉遵守制度的法官受到激励,使其更愿意避免错案的出现。因此,网民关于建立纠正错案奖励制度的建议很有价值,我们将会认真研究,在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时予以吸收。

  (二十一)关于网民建议法院收证据材料出具收据的问题。

  答复: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凭证,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因此,证据的保存是否妥善、证据的状态是否完好,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息息相关,与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息息相关,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为防止证据在流转过程中出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曾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收到证据后应出具收据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员签名。

  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收到证据后拒开收据的做法,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相悖,不利于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当事人权益的有效保护。在今后的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要求,对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的不当行为予以及时纠正。

  (二十二)关于网民反映法院判决书判决理由过于简单的问题。

  答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增强裁判说理性的改革,要求在裁判文书中不再是简单地对证据的采信或不采信判断,而是要公开证据采信、认定事实的理由,公开适用法律的理由,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和司法的公信。

  (二十三)关于网民建议尽快实行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问题。

  答复: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这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最高法院已经在开展关于这个问题的调研,并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相关的建议稿。

  二、关于执行工作

  (二十四)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答复:解决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已经或将要采取八项举措:

  一是建立和完善国家执行联动机制,对执行难实行综合治理,解决涉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特殊类型案件的地方保护。

  二是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完善执行立法是解决执行难的治本之策。通过制定强制执行法,完善执行工作各项制度,赋予申请人更多的权权利,赋予人民法院更多的执行手段,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保证执行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

  三是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追究刑事责任的性质恶劣、影响大、后果严重的暴力抗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后要向社会披露,以彰显执行权威,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进一步优化执行环境。

  四是严格管理和考核、实行量化考核管理,以案件执结率、标的实际到位率、中止率、平均执行期限、信访率等指标,对每名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实绩进行量化考核,奖勤罚懒。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严肃追究违法执行、消极执行人员的责任。

  五是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强执行人员学习培训,严抓执行队伍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通过学习培训,使每一名执行人员准确把握司法尺度,提高业务能力。结合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执行局及内设机构,充实执行人员。

  六是加强执行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执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下级法院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意见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七是加大执行救助力度。目前,各地的执行救助措施已经初步建立,应完善执行救助制度,加大执行救助力度。

  八是认真解决消极执行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制度。对于执行法院消极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或者请求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法院限期执结。这项制度对防止和克服消极执行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法院将督促各级法院严格贯彻落实。

  三、关于队伍建设

  (二十五)关于加强思想教育和司法作风建设问题。

  答复: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始终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首要位置,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武装干警、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心,要求广大干警切实增强对司法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召开了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在深化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法院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见实效。针对一些法院干警理想信仰不坚定、司法理念不端正、司法行为不规范、司法作风不良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司法人民性教育、司法作风大检查、中基层法院院长主题轮训、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等举措,促使广大干警的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为民意识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进一步提高,司法作风进一步改进。

  (二十六)关于司法警察管理制度问题。

  答复:网民提到的有关司法警察问题是当前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着力研究解决的问题。

  2008年底,《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实施〈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分工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8号)第51项改革任务中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和职权,规范人员管理机制”。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司法警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小组;确定了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六家单位为改革协办单位;组织召开了多次协办单位座谈会,研究改革问题和调研方案;组成七家中央机构联合调研组,先后多次深入全国各级法院进行实地调研。目前,司法警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

  (二十七)关于法官职业保障问题。

  答复:网民对法官职业保障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定员定编、退休制度等方面。

  关于法官定员定编问题。法官定员定编问题,既涉及法院编制标准的设置问题,也涉及法院人员分类和法官员额问题。这些都是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核心和基础问题,也是司法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关于制定法院编制标准,目前已列入中央司改事项,由中央编办牵头,我院为协办单位;我们已经制定了工作方案,基本思路是以工作量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经济、地域、人口、审级等因素,制定法院编制标准。关于法官员额问题,按照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规定要在2010年完成,我们拟在现行的编制管理框架下,按照人员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各级人民法院的特点和工作量,设计科学合理的法官员额方案。

  关于法官退休制度问题。此项工作是中央关于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内容之一,牵头单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我们通过调研,就“提前离岗离职等现象”起草了有关报告,提出在严格执行现行退休制度、规范法官提前离任、离岗的基础上,建议有关部门研究适当延长一线法官退休年龄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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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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