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即将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但我也注意到,法律条文仅仅规定的是“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这一种情况,而没有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伤亡”的情况,也没有考虑不同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情况,只能称作为“有限的同命同价”。
在司法实务中,如果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伤亡后果的,对死亡者要赔偿死亡赔偿金,对伤残者要赔偿伤残赔偿金。同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一样,伤残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也同伤者的身份、所在的地区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样等级的伤残,来自于城乡的不同伤残者得到的赔偿金也是差距悬殊。如果不对伤残赔偿金的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那么显然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公。
同时,对同一地点发生的类似的侵权行为,如果不是因为是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得到的赔偿也有可能不同。比如,在同一个城市同一条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受害者身份不同,一个当地的市民和一个外来的民工得到的赔偿就不会相同,“同命不同价”的现象还是未能消除。庾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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