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市原交通局长一审判无期 贪污所得被挥霍——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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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渭南市原交通局长一审判无期 贪污所得被挥霍
2009年12月29日 09:31 来源:西安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一审宣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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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陕西)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渭区原交通局局长雷建民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雷建民被判无期徒刑。

  贪污所得大部分被挥霍

  2008年12月,有媒体对临渭区大王乡牛寺庙村和刘柴沟村的通村路建成使用不到一个月即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进行了报道。省市调查组现场调查后决定,责令临渭区交通局局长雷建民和总工程师张新贵停职检查。今年4月18日,雷建民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24日被刑事拘留,30日被依法逮捕。

  随后,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雷建民起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中院于11月18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该案庭审时检察机关称,2005年雷建民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个人所有的“渭南市华通路桥公司固市镇道路改造项目部”、“青海路桥公司临渭区固市镇道路改造项目部”承建了固市镇渭蒲路、文化路和故小路工程。因临渭区政府拟定给固市镇道路改造工程多拨一些工程款,用于弥补渭北产业园道路建设资金缺口,故实际从临渭区经济发展局拨付给项目部的固市镇道路改造资金达370万元。在该工程上,雷实际支出工程款等各项费用及应得利润共计259.5万元,剩余110.54万元据为己有。

  2006年10月至2008年8月,雷建民代表甲方临渭区交通局,与乙方为其个人的四个项目部签订通村路虚假合同15个,共套取出通村路工程款约552.7855万元,其中223万余元被其据为己有。

  2008年6月,被告人雷建民借区交通局负责修建通村路的机会,以其个人的“渭南市华通路桥公司临渭区区乡路项目部”名义与区交通局签订了桥南镇花园村至综合村6.5公里通村水泥路合同,结清了全部工程款126.7万元。实际修建道路长4.1公里,有2.4公里路未修建,但45.25万元税后工程款被其据为己有。经查,雷建民多年来共贪污378万余元。至案发时,其贪污大部分款项已用于个人挥霍。

  庭审时辩称“公款私存”

  此外,雷建民利用主管区、乡通村路建设中项目立项、工程招标、工程款拨付审批和机关下属单位人员安置调动机会,多次收取道路建设施工方人员、乡镇政府人员的“感谢费”,受贿涉及50余次,金额42.9万元。另外,雷建民个人总资产中银行存款517.54万元,房产222.04万元,对外借款468万元,四个项目账面余额43.18万元,国债10万元,保险35.24万元,其总资产合计约1296万元。而其能说清的财产来源总收入和总负债合计861.91万元,尚有433万余元不能说清来源。对此,雷建民在庭审时辩称,临渭区财政困难,一些资金都是“争取”来的。自己没有想贪污,只不过是公款私存罢了,其问题应该是违纪方面的。

  是否上诉需“考虑一下”

  昨日上午10时,雷建民被法警带入法庭后,法官用了约20分钟时间宣读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建民在担任临渭区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款378.88万余元,收取他人财物合计42.9万元。其个人财产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达433.32万余元。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同时判决,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追缴在案赃款849.99万元中的被告人雷建民贪污所得378.88万返还给临渭区交通局,剩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注意到,法官宣读判决书过程中,雷建民眼睛微闭,不时抠着指甲。当法院宣判完毕问其是否上诉时,雷建民表示“考虑一下”。 (文/图 记者 王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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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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