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从新法里“找到答案”还要“解决问题”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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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从新法里“找到答案”还要“解决问题”
2009年12月29日 15:02 来源:燕赵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从高空坠物到产品质量损害,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人们该如何维权?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使许多曾经为之困惑的人们有了一部维护自身权益的“行动指南”,可以从中寻找答案。(昨日本报A8版)

  找到答案是解决问题的前提。真的解决问题,还要再向前跨一大步。立法只是在“无法可依”的蛮荒土地里耕耘并播下法治精神的种子。“有法必依”才能保护“依法治国”的青苗茁壮生长。

  媒体关于侵权责任列举了十大焦点:高空无主坠物同楼人要负连带责任,“楼脆脆”开发商要担责,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非必要医疗检查就是侵权,猫狗伤人主人要担责,同一事故城乡人“同命同价”等等。

  十大焦点,基本都是私权侵犯的民事范围。而人们遭遇更多侵犯的、更难解决的是被公权侵犯的行政范围或者是与行政有关的执法范围。《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而饱受非议的暴力拆迁,就是公权侵犯财产所有权行为。

  正在立法调研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是公权侵犯百姓财产私权的一部饱受非议之法,因为它有悖《物权法》和现行宪法。然而,目前的修法动作遭遇很大阻力。所以,让《侵权责任法》免蹈《物权法》之覆辙,值得全社会关注。一是要关注法律条款中对公权有没有制约条款,公权侵犯私权后有没有相应惩罚的条款细则。二是新法颁布后立即对所有相关的下位法进行法律审查。

  《侵权责任法》将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从现在开始,应该审查现行的处于下位法地位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各部门面向全国公众的法律法规、各级地方政府面向本埠公众的法律法规,并进行逐一对照。凡是违背《侵权责任法》的条款,都应当进行修订,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所有违背《侵权责任法》的条款。如果发现《侵权责任法》含有违反国家宪法精神的条款,也要及时提出讨论,并尽快修正。对照上位法、审查下位法,应当成为法律制度。 柏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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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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