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阶梯式禁驾”或许更具制度实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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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阶梯式禁驾”或许更具制度实效
2010年01月08日 11:02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河南省交警总队1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79人被终生禁驾。同时公布的还有被终生禁驾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他们的姓名、驾龄、身份证号以及属地,而且他们几乎都有因肇事后逃逸的情节,都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据报道,这是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首次对外公示被终生禁驾人员信息,第二批(人数更多)被终生禁驾人员名单不久也将公示。

  在经历了10年前的河南张金柱案,特别是2009年影响恶劣的杭州胡斌飙车撞人致死案、造成5死4伤的南京张明宝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以及成都孙伟铭酒后驾车撞人致死案之后,公众对交通肇事本就极低的容忍度,更是持续降低。因此,河南省交警部门此次公布79名终生禁驾名单及他们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可说是深得民心,对无照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肯定会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在居民拥有机动车辆越来越多,交通违法和严重肇事案件层出不穷的今天,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以霹雳手段治理交通违法行为,势在必行。

  遗憾的是,在河南省警方公布的终生禁驾者个人信息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却未被涉及,那就是被终生禁驾者的具体违法或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就不能非常清楚地知悉警方具体的执法依据。因为“终生禁驾”只是社会公众比较形象的说法,它在法律中的具体说法是“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与此相适应,公安部第91号令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12条也规定了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6种情况,其中第4项就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两厢对照,可以发现,现行法律对“终生禁驾”处罚的规定十分严厉,也即是说,只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且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就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即“终生禁驾”。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制定和通过时,充分听取了民意,对“终生禁驾”的规定也可谓“大快人心”。但遗憾的是,该法仅仅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即“终生禁驾”;而该法第5章“交通事故处理”中,虽然第70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第3款又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这就意味着,“交通事故”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私了”的轻微事故,可能根本就不存在人身伤亡,而是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然而,根据第101条第2款的规定,即便如此,只要造成事故的一方“逃逸”了,也可能被吊销驾照并“终生禁驾”。而且,根据现行法律,“终生禁驾”仅公安部门即可作出;这些都显然太过于严厉了。

  实际上,处罚不仅仅是“大快人心”的感情宣泄,更要实事求是地讲求技术和实效。“终生禁驾”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不过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手段。因此,我们要的就不仅仅是“大快人心”,更是切实的制度实效。在此情景之下,有关部门应该对现有的“终生禁驾”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和研究,在掌握真实情况和具体数据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和严格“禁驾”的条件和程序。比如,必须是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交通事故后逃逸才能禁驾,禁驾处罚的作出必须以听证或者司法判决为前提等;在可能的情况下不一定非得“终生禁驾”而是实行禁驾3年、5年、10年直至终生的“阶梯式禁驾”。如此,也许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也会更加富有实效。支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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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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