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警察执法不能听“妈妈的话”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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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警察执法不能听“妈妈的话”
2010年01月13日 08:33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闻背景警察母亲报案称遭诈骗 7名无罪者被拘留34天

  按公安部、最高检的有关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应该是在2000元至4000元间,而王妈妈只“买”了300元的电话卡,怎么能够立案?

  2008年,黑龙江东宁县的两名推销员向老太王妈妈推销了面值为300元的电话卡,之后老人认为自己上当,随后报案,结果致12名业务员以涉嫌“诈骗罪”被抓,其中5人被拘15天,7人被拘34天。最终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参与抓人的警察中包括老太的儿子、时任当地刑警队副中队长的王丛岭。在被释放那天,王还要回了300元钱。其称:“那钱是对方出于感谢主动把钱给我的”,可以看做是感谢费。(《新京报》1月12日)

  这是一起普通的电话卡推销纠纷,却被演绎成12人被抓的“诈骗大案”,更因为有个“警察儿子”的介入,使案子显得扑朔迷离。

  首先,从报道的内容来看,说本案涉及诈骗十分牵强,甚至就本不应当作为刑事犯罪立案。

  王妈妈购卡之后,得知有差价,认为是诈骗,于是报了案。这是其正当的权利。但公安部门在立案前应核实基本情况,更不能轻易抓人。面值100元的卡,卖了100元,其中虽有差价(也当然有差价,不然公司如何赢利),用办案检察官的话说是,“低价进了电话卡,然后再按照面值卖出去,这怎么说也和诈骗弄不到一起啊”,“诈骗罪的要素够不上”。这么浅显的道理,警方不会不明白,但为什么立案了,并且还抓了人呢?

  而且按公安部、最高检的有关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应该是在2000元至4000元间,而王妈妈只“买”了300元的电话卡,怎么能够立案?当然警方可以说“群众利益无小事”云云。可问题在于,第一,刑事犯罪的追究,有法律的严格限制,不能自由裁量;其二,如果确实是300元的小额诈骗行为,为了保护群众利益,警方完全可以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为什么要浪费司法资源,作为刑案追究?第三,是不是当地所有300元的小案子,都会受到警方如此的“重视”?

  据被抓的电话卡推销商回忆,在被捕之前,曾有男子打来电话,骂骂咧咧,说他们推销卡赚差价,要求退钱,并称自己在公安局上班。而且受害人被释放当天,民警又主动找来,要求把“我们王副队长妈妈买卡花的300元钱退了”。这到底是秉公执法,还是挟私报复?警方有必要给个让人接受的说法。

  其次,被抓的电话卡推销商表示:自己最大的疑问是,为什么是“母亲报案儿抓人”,王副队长为何不依法回避?《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法谚有云: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自己当然也不能办自己妈妈的案子,否则任何的实质正义,都是没有公信力的。

  第三,12名守法公民被错抓,有的被关押长达34天,几乎已经达到警方刑拘的极限,有关责任人却至今没有受到追究,受害人也没有得到国家赔偿。虽然早在2008年检察院就认定本案不构成犯罪,但至今公安机关也不认为自己存在过错,只是承诺将对此事展开调查。而且早在办案时,检察院就知道案子有“问题”,当事人是无辜的,但至今也没有主动启动追究机制。这说

  明我国保护公民免受公权伤害的法律和制度远未成熟、完善。

  警察执法,是代表人民行使公权,不能让人觉得是在听妈妈的话,维护私人的利益。公器私用,将成为公民的无妄之灾。 □沈彬(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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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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