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龙江省东宁县,两名推销员向一名老人推销了面值为300元的电话卡,老人在买卡后认为自己上当,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12名业务员被抓。参与抓人的,有老人在该县刑警队当副中队长的儿子。12人中5人被拘留15天,7人被拘留34天。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
事件的起因,是一家公司以团购方式获得电话卡,再以票面价格推销给使用者的交易而引起。老人买卡认为上当,并不是卡不能用,而是“从朋友处获知卖卡的人获取了很大差价”。就是这样一起主观性很强的“诈骗”,老人如果没有一位当警察的儿子,可能会选择自认倒霉,也可能会选择到消协、工商局投诉,但老人却选择了到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不仅爽快立案,而且把这家公司全部人员拘留,向检察院申请批捕,第一次被驳回,又申请第二次,直到把拘留时间拖至30多天……
纵观此案,我以为当地公安机关有三大疑点需要向公众交待清楚:
其一,批准立案的依据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7项刑事拘留适用范围,其中包括了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两大类。现行犯是指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即时发现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可能实施犯罪的人。前者,是以事实明显、诸如杀人放火之类犯罪为前提;后者,是以“有一定的证据证明”为前提。纵观本案,低价进了电话卡,然后再按照电话卡的面值卖出去,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事实明显的犯罪。即使警方怀疑其犯罪,也并没有拿出一定的证据来证明。在不符合刑事拘留适用范围的情况下实施拘留,是否有以拘代查,滥用拘留之嫌呢?
其二,母亲报案儿子抓人,是否符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作为报案人儿子的县公安局刑警队副队长,在当事人不知情、无法事前提出回避要求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参与了拘留行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但是在本案中,在当事人无法事前申请回避,办案者本人也没有申请回避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负责人却没有指令回避,是否有失职之嫌呢?
其三,当事人最终退款,是否为真正的立案初衷?在当事人被拘留34天释放时,有警察从当事人手中要回了报案者的300元卡费。而收到退款的刑警队副中队长,却声称是“当事人出于感谢,主动把钱给我,不是强迫的”。一个被拘留了34天的当事人,走出拘留所时却还要“感谢”,这样的收钱理由如何令人相信?这是不是一起典型的私事公办呢?(马龙生 作者系评论员)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