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新闻发言人制度应明确问责制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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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日报:新闻发言人制度应明确问责制
2010年01月13日 14:42 来源:海南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曹劲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党委新闻发言人作为党委联系媒体和公众的制度性安排,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不与公众进行交流沟通、拒绝接受记者采访、不发布新闻或发布的内容仅是官样文章而不是党员群众真正关心的问题、对人们提出的各种问题和质疑熟视无睹,或避实就虚、答非所问等都应列入问责范围。(1月12日人民网)

  一般而言,不管是党委还是政府的新闻发布会,都会涉及公共政策、重大事件以及热点问题的现状及进展状况。特别是对那些事关民生权益的公共政策和热点事件,公众更是期望党委或者政府的新闻发言人,能在第一时间站出来发布信息、澄清事实,回应公众质疑、聆听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在公民意识逐渐觉醒的当今,公众需要的是“有名有实”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而非相反。然而检视现实不难发现,不少地方的党委、政府新闻发言人,在对公共政策、热点事件进行解读时,总有那么些避实就虚、答非所问让人愤懑连连,总有那么些“无可奉告”、“暂时不便透露”让人浮想联翩。

  这种新闻发言人“顾左右而言他”的事,我们在现实中已见到了太多。类似河北武安煤气泄漏事故中瞒报死亡人数的事,在不少矿难和突发事件中均有出现。同时,我们也见到了太多的类似湖南湘潭立胜煤矿矿难新闻通稿中,自夸善后“取得很好成效”这类“坏事变好事”的官方总结……

  其实,对很多公众而言,他们对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期望,不外乎简单地明白事实、知晓真相。比如,面对一些突发性事件,公众想知道的,无外乎事件造成的损害程度、相关部门反应速度如何处理是否得力、相关后继调查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能否在第一时间公布信息而已。

  在笔者看来,如果党委或者新闻发言人连这些基本的数据与事实都无从及时“知晓”,那只能说明一点: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这些公共事件时并未形成快速联动机制,相关责任人应该因此被问责。同时,在事件责任方、职能部门、掌握新闻信息发布决断权力的链条中,任何一个环节的责任人,出于某种因素的考虑而选择瞒报,那么,属于新闻发言人及决断者责任的,需要被细化追究;属于其他人责任的,也决不能姑息纵容。

  而这其中,如何对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显然有细化的必要。因为,如果没有既定的判断标准,新闻发言人何为敷衍、搪塞,何为避实就虚、答非所问,往往难以具体准确判断;如果没有相应的问责细则,很多时候的问责难免只能停留在表面:对相关当事人的追责只是“浮光掠影”,对隐藏在幕后的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决断者更是奈何不得。如此种种,均需要在问责机制中有所体现。 □ 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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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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