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十三日电 中国国家宗教局指出,把宗教关系明确为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之一,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保持和促进宗教和谐,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是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新境界。
十三日,国家宗教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题为《宗教和谐:宗教工作的新境界》,全面、系统阐述了宗教和谐的理念。
文章说,要在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宗教问题,使宗教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宗教和谐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前提和基础,以宗教对话交流为重要途径。
文章指出,宗教和谐,就是在宗教的多样性、平等性、和平性的基础上,追求“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的和合境界,达到多元共存、和而不同、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和谐状态。宗教和谐应该包含四个基本层面,即宗教内部的和谐、宗教之间的和谐、宗教与社会的和谐以及政教关系的和谐。
文章说,当今世界各大宗教无不有其独特的和谐理念与实践。实现宗教和谐,要求各宗教教义思想中的和谐理念充分弘扬。没有宗教之间的和谐,就没有民族关系、国家关系以及社会和世界的和谐。不同宗教之间应该彼此尊重、相互包容。没有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不仅宗教自身难以健康发展,而且社会也不得安宁。宗教应该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服务社会,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
文章称,宗教界应把保持和促进宗教和谐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把宗教和谐理念转化为自觉意识、行为准则和生动实践,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化解宗教冲突,促进宗教和谐,发挥积极作用,防止宗教狂热和极端主义,反对利用宗教达到不良目的,推动各宗教开展对话与交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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