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月13日《重庆晚报》报道,近日出台的《重庆市公务员辞去公职试行办法》要求,新录用的公务员,加上试用期,在机关工作不满5年的,不得辞职;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也不得辞职。
消息一出,激起不少网友愤慨,指其涉嫌违法、太霸道,等等。一时间,公务员似乎成了被人同情的倒霉蛋——连辞职都不让,多憋屈呀!
而在笔者看来,这实际上是表错了情,会错了意。
首先要厘清的是,这所谓新规,压根不新,不过是重复国家规定而已。因为,早在2008年7月中央组织部、人社部联合下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即明确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可见,全国公务员系统都如此,不局限于重庆一地。
笔者以为,“公务员5年内不得辞职”是个伪问题。这一条款实际上并没多大用处,有可能被虚置。我们目之所及,有多少公务员主动辞职?即便辞职,有多少人是干不满5年就急急地辞职?
据原人事部数年前的一个统计,全国的公务员辞退率约为0.05%。如果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中有关辞退的规定,即“如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需要被辞退的公务员恐怕远远不止0.05%。连辞退都如此不易,遑论主动辞职。
一年热过一年的国考热充分证明,公务员已成了国人眼中含金量极高的职业,多少人求之不得。一些公务员旱涝保收,甚至权力通吃;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嫁碗族”,非公务员不嫁……公务员好处多多,会有多少人主动辞职吗?
2007年,安徽省人事厅出台规定,公务员辞职进入非公有企业工作将获补贴。舆论哗然。此后,媒体披露的一个细节耐人寻味,该政策出台后,咨询者络绎不绝,但最终辞职投身商海的寥寥无几。发补贴都无法促使公务员辞职,足见这一职业的吸引力。
“公务员5年内不得辞职”,只是完善公务员管理的一条普通规定,之所以招来指责,更多的并不是这个规定本身的问题,而是由此引发人们很多联想。(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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