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最近报道,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骗子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成为我国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一人。
2008年12月,一诈骗团伙成员要求周建平提供14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周建平以每份1200元或15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其出售了14份电话清单,获利1.6万元。诈骗团伙根据这些电话清单,冒充珠海市某副市长,骗得其亲友5万元。警方迅速侦查,诈骗团伙和周建平都得到了应有的审判。
其实,周建平只是个“二道贩子”。2008年11月,周建平成立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等资料。周建平侵犯的公民信息是从他人手中获取的。是谁泄露并且出卖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呢,对他们又该如何追责?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侵犯公民信息方面的罪名,其防患的重点无疑是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交通、教育、医疗等掌握较多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前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网络媒体违规向手机用户发送大量垃圾短信,去年3·15晚会又揭露山东济南、日照、德州等地通信公司向用户发送垃圾短信,并出卖用户信息。这些事件都暴露出有关单位才是侵犯公民信息的源头,其造成的危害也较一般公民更甚。
但至今没有见到一起针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人员因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而定罪的案件。因此,政法机关在打击普通公民侵犯公民信息的同时,更应将锋芒对准国家机关、单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现象。何时出现首例这样的案件,才可以说我们在打击侵犯公民信息犯罪上有了实质的进步。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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