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请“社会法官”帮助法院调处纠纷引争议(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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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请“社会法官”帮助法院调处纠纷引争议(2)
2010年01月23日 08:01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很多民间纠纷的调处上,普通群众比党政干部、法官更有优势”

  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有李某兄弟3人。父母去世前留下3间房子,三兄弟一人一间,共同居住。后来,老大和老二在外面有了新房,3间老房就由老三一人使用。

  2008年,老房子因故要拆迁,于是便产生了一笔数额可观的补偿款。老大和老二提出,房子属3人所有,补偿款应由3人平分,但老三不同意。老三认为,两个哥哥都比较有钱,在外面也都有了新房,就自己没有,并称父母在去世前说过这3间房子归自己所有。老二则提出,当年为父母办丧事花了3万多元,都是老大和老二出的,如果补偿款归老三一人,他就应该分摊当时的丧葬费。三兄弟为了这件事情准备打官司。

  这时,和三兄弟同村的“社会法官”李国民主动上门调解。他分别找到经济条件好的老大和老二做工作:“你们兄弟3个,老三最穷,原来还有个老房子住,现在拆迁,虽说有补偿款,但是别说是3人分,就算全部都给老三,他盖好新房钱基本上就没有了。再说,老三一直跟着你们父母,你们长期不在家,好多事儿都是他帮老人干的,这些能用钱来算吗?你们俩都不缺那点钱,还在这儿争来争去,真的忍心让老三连房子都住不上?”

  一番劝说,老大和老二都有了愧意,纷纷向李国民表示,不再向老三要补偿款,并答应如果老三盖房子钱不够还可以借给他。一场既花钱又伤感情的官司不用打了,兄弟3人濒临破裂的感情又和好了。

  “如果这个事情由法院来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很难达到有机统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分析说,“这个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但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单从法律角度看,房屋属3人共有财产,应由三兄弟平分补偿款,但是一旦平分,会让老三无房居住,生活困难;如果判定补偿款全归老三所有,又违背了法律规定,侵害了老大和老二的合法权益。而由熟悉三兄弟情况的德高望重的‘社会法官’出面调解,既避免了‘一场官司十年仇’等情况的发生,又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也正是基于对像李国民这样德高望重的民间人士能力的认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明确提出要求:“在‘社会法官’的选任上,一定要选出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望而且愿意给老百姓办事、有能力解决问题的普通群众担任‘社会法官’,比如当地的退休干部、退休教师、老模范、老支书等,但一般不选现任的乡镇干部担任‘社会法官’。”

  “在很多民间纠纷的调处上,普通群众比我们的党政干部、法官更有优势。”张立勇说,“首先,‘社会法官’在当地群众中有威望,同样一句话,由他们说出来可能比其他人说出来效果更好。其次,‘社会法官’往往在当地生活了几十年,对当地的风俗人情了如指掌,一次纠纷表面上可能是因为一件小事而引起的,但实际上两家的恩怨由来已久。‘社会法官’能更准确地找到纠纷的症结,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最后,‘社会法官’调处纠纷的方式更灵活,对于一起纠纷,他可以随时化解,很多时候喝着酒、聊着天就把问题解决了。”

  “‘社会法庭’弥补了法院调解‘柔性’不足和人民调解‘刚性’不够的缺陷”

  “社会法庭”与老百姓“见面”后,首先得到了不少纠纷当事人的认同和支持。同时,因为能帮助解决一些信访问题,“社会法庭”也很快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此外,一些专家、学者也对“社会法庭”表示赞同,认为它具有创新价值,是法院对客观需要的正确认识。

  但质疑的声音同样存在。有专业人士指出,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早已建立,河南“社会法庭”的工作性质、工作方式和人民调解机构基本一致,等于是在法院系统内又建设了一套基本相同的人民调解机构。

  对此,张立勇表示,与人民调解相比,“社会法庭”首先由当事人随机选出他们信赖的“社会法官”,甚至双方的亲朋好友也可以参与进来,使纠纷解决主体和客体高度契合,能够对解决纠纷的社会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其次,“社会法庭”不仅通过严格的选任程序把当地真正威望高、品行好、经验丰富的群众推选出来,更可以通过赋予这些群众“社会法官”的光荣称号,使其民间威望有了司法支撑,在调处纠纷时的底气更足,权威更高。第三,人民调解组织一般依行政村设置,处理社会纠纷的范围较窄。而“社会法庭”依乡镇设置,对于乡镇范围内的村内及跨村纠纷,“社会法庭”均可参与调处,且适宜调处纠纷的类型也明显增多,除了常见的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外,人身损害赔偿、用工合同、劳资争议等纠纷也可交由“社会法庭”处理,调处纠纷的范围更大。

  “‘社会法庭’弥补了法院调解‘柔性’不足和人民调解‘刚性’不够的缺陷,取二者之所长,补二者之所短,整合比人民调解更广泛、权威的民间力量,采取比人民法庭更简便、灵活、实用的调处手段,是我们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途径、新突破。对此,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委的领导同志都对我们的‘社会法庭’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张立勇说,“只要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不变,只要当前的社会形势没有发生大的转变,只要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依然存在,‘社会法庭’就有其存在的重要价值。任何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任何一项改革措施的出台,都有一个被社会认识、被实践检验的过程,但只要人民群众需要它、支持它,它就会有旺盛的生命力。”

  本报郑州1月22日电 记者 韩俊杰 实习生 段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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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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