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养老保险新政:“地方粮票”变“全国粮票”(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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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养老保险新政:“地方粮票”变“全国粮票”(2)
2010年01月25日 08:26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转续实质上是利益调整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实质上是利益关系的调整。采访中,多位农民工向本刊记者表示,对地方政府能否真正落实《暂行办法》心存疑虑,“国家的政策是非常好的,关键是要看地方的落实。”对此,褚福灵也很理解。

  他举例说,(养老保险转续)涉及到各个统筹地区的利益问题,“转出地区会考虑自己本地的养老金发放够不够的问题;转入地区也会面对未来养老金支付够不够的压力,实施中会有顾虑。”具体讲,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是以当地的平均工资为基础的,发达地区工资高,不发达地区工资低。不发达地区转入到发达地区,是按比较低的标准转出来,但发放时按照当地比较高的标准来发,所以接收地就不愿意接收。

  因此,上述权威人士解释说,为从制度上、体制上根本解决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暂行办法》遵循了四条基本原则:

  保障性原则。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应当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

  公平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论是何种户籍,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都一视同仁,保障其同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唯一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无论在多少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也由一个地区统一支付。

  平衡性原则。流动参保人员最后的养老金支付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予以分担。

  同时,为此确定了多项政策措施给予保障。

  明确实施范围,统一全国政策。各地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要执行《暂行办法》的统一规定;对省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参照《暂行办法》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政策。

  平衡地区之间资金负担。《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只是为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确定待遇领取地的原则。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要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重在保护农民工

  “在目前政策执行过程中,关键是切实维护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权益。”上述权威人士特别指出,除了通用性的跨地区转移接续规定之外,《暂行办法》还对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了专门的政策措施。

  其一,农民工中新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保留他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而不再办理退保手续。参保缴费凭证相当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对农民工来说,这比退保只领取个人缴费是更好的保障。同时,社保经办机构保存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其中断缴费期间继续按规定计息,不使农民工利益受损。

  其二,对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都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贩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也就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三,对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有关权益保障,也作出了规定:总的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其四,国家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无论在哪里务工,都可以通过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知道自己账户上有多少钱,养老保险关系是不是转移过来,做到心里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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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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