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先行先试”需为地方立法留出足够空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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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先行先试”需为地方立法留出足够空间
2010年01月27日 11:16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国务院近日正式批复《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把安徽省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池州、巢湖、滁州、宣城等城市,以及六安市金安区和舒城县作为产业转移示范区,实行先行先试的政策。这是我国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又一重大举措。

  上个世纪80年代,为了冲破计划经济的堡垒,中央批准实施了特区政策,并且在国务院设立特区办公室,负责特区政策制定和实施;上个世纪90年代,为了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中央政府批准了数百家经济开发区,在全国掀起了开发区热和房地产热;进入本世纪,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的比较优势逐渐下降,特区政策的边际效用递减,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先后推出了一系列区域性开发政策,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到渤海湾试验区;从成都和重庆的城乡统筹综合配套试验区,到湖北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目的都是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寻找新的原动力。

  为了确保区域性的经济体能够快速发展,国务院在批复有关方案的时候,赋予了这些地区“先行先试”的优惠条件。换句话说,在这些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有别于其他地区的政策和措施,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制定特殊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目的就是要发展当地的生产力。

  这样的改革思路和举措,至少说明以下几点:第一,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完成,探索性的区域性经济改革,正在成为中国未来改革的主要切入点;第二,生产关系尚未完全稳定,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中央政府赋予了试验区制定特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权,以调整不断变化着的生产关系;第三,试验区政策具有丰富的含金量,试验区享受与其他地区完全不同的政策福利待遇,差异化的改革政策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会存在下去。

  这样的改革模式几乎贯穿中国改革开放30年,但由此带来的后果是,随着试验区的不断扩大,特别是随着试验区的名目不断增加,中国区域性的改革正在逐渐代替全国性的改革,区域性改革正在成为中国未来改革的发展方向。

  从改革策略上来看,中国地域广阔,制定全国统一的改革措施,难免会顾此失彼。各个地区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政策和发展模式,有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利于减少全国性改革的成本。但这样的改革会不会破坏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呢?这个问题在学术界早有争论。一些地方制定的先行先试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早已突破了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地方性法规与国家的法律发生矛盾,那么,究竟应该以地方性法规为准绳,还是应该以国家法律为行为指南呢?

  在笔者看来,讨论这个问题的最大意义在于,触及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层次含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价值就是承认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允许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颁布地方性法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不意味着把所有权力都收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是要在尊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扩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推出的各项试验区改革方案,是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行经济上的铺垫,它必然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立法权。

  今后我们在分析和研究国家法律体系的时候,既要重视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要重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今后应当减少全国性的立法,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保留足够的空间。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全国人大法律与地方性法规打架的现象发生;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调动地方人大的立法积极性,从而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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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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